新华网北京11月29日专电(记者曲志红、周玮)为更好地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
意见指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各级文化、财政、人事和税务部门要提高对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制定符合本地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努力挖掘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演艺资源,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健康发展。
放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市场准入,意见要求,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鼓励社会资本以个体、独资、合伙、股份等形式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扶持农民和民间艺人自筹资金组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县级文化和工商部门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意见明确,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从事演出活动,在申报、审批等方面与国有文艺院团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对外埠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不得指定承办单位。有关部门要维护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的合法权益,在审批监管中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为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演出的指导和支持,对于适合在基层特别是农村演出的优秀剧本,可由政府出资购买版权,免费提供给包括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内的县以下基层文艺团体移植、改编和演出,同时鼓励著作权人许可这些表演团体无偿使用其创作的优秀剧(节)目在农村演出。意见还鼓励社会资本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的公益性演出提供捐赠,捐赠部分可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意见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政府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经批准的重大演出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积极开拓国外市场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凡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其资质和市场前景,给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加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人才培养,意见鼓励艺术院校毕业生到民营表演团体就业;鼓励专业文化工作者深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业务辅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中,要与国有文艺院团演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同一标准。(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