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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人大代表呼吁为农民工单独立法

   □本报记者 姜玉泰

    “农民工有自身的特点,比如流动性强,现行的《 劳动法》 难以覆盖广大农民工,不适用庞大的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济宁代表团兰青等 10位省人大代表联名向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建议,针对侵害农民工权益问题仍然严重的情况,我省应当为农民工权益保护单独立法。

    农民工权益保护缺乏实施规范

    兰青代表告诉记者,农民工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已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侵害农民工权益问题仍然严重:如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普遍;农民工工作的劳动保护措施不力,生产条件差,农民工超时工作或加班得不到应有报酬;农民工无社会保障或社会保障程度极其低下等。经过一番调查研究,兰青代表发现,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护,涉及的方面较多,“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失业、养老、医疗、生活、居住、子女教育、维权等问题,这些是《劳动法》涵盖不了的。”

    据介绍,《劳动法》主要是调整企业固定职工的法律,它不能满足庞大的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兰青代表认为,我省有必要制定出台《山东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从各方面给农民工予以法律保护。

    农民工与其他职工应同工同酬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不公平待遇首先体现在工资待遇上。”兰青代表认为,条例内容首先要有以下规定:对农民工要一律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规范劳资关系,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工资支付和支付监督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兰青代表建议,农民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具体规定包括: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现在企业招用农民工,除了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外,其它的如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则很少缴纳。兰青代表因此呼吁,我省应建立健全适用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把农民工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服务

    代表们认为,破解农民工权益保护难题,要从根本上破除城乡分割的制度性障碍。在这方面,政府应有所作为,因此,《山东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应体现出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把农民工对就业服务、其子女享受城市的义务教育等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服务的范围中。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反映心声的重要渠道。兰青代表说,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集体协商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农民工代表。此外,为保证将保护条件落到实处,还应制定一系列对侵害农民工权益行为的惩罚制度。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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