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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10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 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记者 姜玉泰 报道

    本报济南讯 机动车上路行驶,除了要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外,还要有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德州代表团的邢建刚等 10名省人大代表,提出了我省应加快制定《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他们建议,我省应对机动车实行排气检测与维修制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保部门不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代表们认为,机动车排放的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现在,机动车数量呈快速增长之势,据有关资料统计,一些大中型城市机动车尾气对空气污染的比率已接近50%。因而,我省应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予以立法。

    而且,其他地方已有此方面的先例。广东、江苏、吉林等省已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行了立法。我省的青岛市也制定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10位省人大代表已经起草了这部法规的草案,对排气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草案对实行排气污染防治制度的强硬姿态,并不是只提些倡议性的软条文。比如,草案第12条规定“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应当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其中,营运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草案第13条规定,“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办理注销登记,并监督解体。”如果将来真如此立法,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维修将成为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

    可以看出,代表们对这个议案下了很多心血,草案不仅规定了应该怎么做,还对不这样做的法律责任规定很详细。比如,“在用机动车未按时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每辆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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