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公元7世纪初,藏族的民族英雄松赞干布统一了西藏各部落,建立了吐蕃王朝。13世纪中叶,西藏正式纳入中国元代版图,将西藏划分为13个万户,万户长由朝廷直接封任。明代的近300年间,藏汉人民和睦相处。清代进一步加强了对西藏的治理。1911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时期宣布实行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领土统一,在《临时约法》中规定西藏为中国领土,反对和抵制“西藏独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政府决定和平解放西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西藏有147个宗(相当于内地的县)和相当于宗的谿卡,人口约100万。1950年10月昌都解放后,昌都地区划为中央直辖区。1952年十世班禅额尔德尼返藏,根据1951年中央和西藏签订的《十七条协议》有关规定,恢复了固有的地位和职权,“班禅堪布会议厅”管辖班禅属区的一切政教事务。这样,连同噶夏(西藏地方政府)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西藏共有3个行政单位,即噶夏辖区,班禅堪布会议厅辖区,昌都人民解放委员会辖区。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下辖拉萨、山南、江孜、日喀则、昌都、塔工、阿里、那曲等8个相当于专区建制的基础级办事处。
1959年3月,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公开撕毁《十七条协议》,发动全面武装叛乱。不久,叛乱被平息(见西藏平叛)1960年平叛改革后,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全区原有的83个宗和64个相当于宗的独立谿卡,合并划分为1个市、7个专区和72个县。1961年9月,原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在完成它的历史任务后宣告结束。1962年,设立康马县、岗巴县,撤销旁多县。阿里地区的仲巴县划归日喀则专区。1963年,撤销塔工、江孜二专区,全区合并为1市5专区。1964年,撤销雪巴县,其行政区域划归工布江达县、林芝县、嘉黎县三县,撤销达木萨迦县,其行政区域划归班戈县;撤销打隆县,其行政区域划归浪卡子县。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行政区划又作了若干变动:黑河专区改为那曲专区,黑河县改名为那曲县;哲古县改名为措美县;桑昂县改名为察隅县。1982年,设双湖、文部办事处,为那曲专区所辖。1986年设置林芝专区。1987年日喀则县改为日喀则市(县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