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房本来是政府为了抑制高房价,动用公共财政补贴中低收入人群,以解决他们住房困难的惠民工程。而在山西省忻州市,首例限价房项目不仅专供市直机关,而且被公务员大肆高价倒卖,从中牟利至少五千多万元。市民说,多少家庭望房兴叹,限价房成了机关干部的提款机。
表面上用公共财政打造惠民工程,背地里为公权力部门自己谋取福利,这种典型的权力自肥,在时下房价居高不下、城市低收入者一房难求的背景下,更显刺眼。而从网友晒出的温州旧城改造建房挪作领导低价内部购房的清单,到深圳多个经适房小区里的公务员业主,种种信息让我们不得不追问,到底有多少惠民工程存在权力自肥?
让居者有其屋,这是政府应尽的宪法性义务。针对买不起房的低收入人群,动用公共财政以建设各种保障性住房,恰是政府履行义务的良法,也符合公共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属性。
如果对公权的规范还不健全,一些时候权力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就会使保障性住房容易沦为特权房。早在1998年下半年,国务院就提出停止公务员实物分房,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种变通的方式从未间断,甚至冠以惠民工程的漂亮借口,而藏纳的是公权不可告人的自肥目的。
以经济适用房为例,政策本意是由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实现政府社会保障的意图。但一些公务员有违政策的良好初衷,借机改善待遇乃至发放福利,甚至像忻州一些公务员大肆倒卖谋取私利,如此现象和行为,会影响政府民心工程的公信力。
类似“民心工程”变成“伤心工程”乃至“敛财工程”的例子并不少见,其危害性也显而易见,不仅污染了公权力的正义属性,更容易造成官民信任的断裂,为更大的社会冲突和震荡积攒民怨,进而引发社会全面失范。从山西忻州的这种权力自肥现象,我们看到更深层次的一种集体性行政腐败行为,更折射出政府公共财政行为监督的缺失。由此,对公权的治理势在必行。
要防止此类“惠民工程”变为“权力自肥”,除了加快公务员财产公开步伐,最根本的就在于做实人大的财政监督权。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宪政安排上,政府的公共财政行为都应置于人大监督之下,就其花了多少纳税人的钱,把钱都花在哪儿,钱花得值不值,有没有权力自肥行为等,只有人大随时盯紧了,政府部门才不敢懈怠。除此之外,再高效的舆论监督,再自觉的权力公示,都不足以彻底堵上“权力自肥”的种种“陈仓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