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广电总局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对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发展进行规范和管理。
购物节目须在屏幕标明“购物”字样
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朱虹表示,近年来,在电视购物实践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部分经营企业商业诚信缺失,存在产品虚假夸大宣传问题,对广播电视公信力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此,《意见》明确要求,要严格按照《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真实介绍和展示所售商品,避免虚假、夸大宣传。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不得播出广告(含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播出购物节目时,须在屏幕右上角标明“购物”字样。专门购物时段不计入广告时间,其所在频道不得再播出购物短片广告。
《意见》要求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购物企业应作出承诺,消费者在收到电视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期限内可退货,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无条件退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门购物时段所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由签约的电视购物频道所属的购物企业负责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电视台不得播出电视购物节目
目前,播出机构违规播出购物节目、擅自开办购物频道、有线网络公司违规传输购物频道等问题,也是影响和制约电视购物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
《意见》明确指出,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调整现有电视频道节目设置范围变相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扩大覆盖范围。有线网络机构不得以视频点播、信息服务、电视指南等名义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和节目,也不得传输未经批准和超出覆盖范围的电视购物频道。2010年1月10日起,除经批准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和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外,其他模拟、数字和付费频道,一律不得播出电视购物节目。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教育电视台不能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也不得播出电视购物节目。
培育电视购物龙头企业
朱虹表示:“发展电视购物产业,需要着力改变传统观念,破除区域分割和市场垄断,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力争培育打造几个实力雄厚的电视购物龙头企业。”为此,《意见》鼓励播出机构联合开办电视购物频道,推动电视购物企业兼并、重组,聚合资源,合作共赢。主要措施包括:优秀的购物频道可输出资金、团队、技术、管理等,参与合办其它购物频道;管理规范、服务质量高、经营发展较好的省、市购物频道,可逐步扩大覆盖范围;鼓励发展网络广播电视、手机电视、IP电视、互动点播等新媒体购物方式等。
《意见》明确电视购物频道可以吸纳社会资源合作发展。播出机构在严格掌握购物频道所有权和节目编排、审查、播出权的前提下,可将购物频道的商品开发、节目制作、信息管理等经营性业务剥离,与符合要求的国有、民营机构组建由播出机构控股的购物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