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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委员建议重视引导网络反腐

省政协委员、山东经济学院财税金融研究所所长陈华博士提出关于重视引导完善网络反腐的建议。
    “网络反腐正在冲击着传统的反腐方式与格局,它以公开透明快捷的特点,为政府的反腐败工作添了出色的一笔。但作为新生事物,对社会也存在着一些副作用。如何对网络反腐加以引导,使其成为反腐败的重要手段与途径,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省政协委员、山东经济学院财税金融研究所所长陈华博士提出关于重视引导完善网络反腐的建议。

    陈华委员表示说,现如今,网络具有无限的力量,网络传媒已经成为一件重要的舆论工具,它监督着社会生活中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各种行为,并对其进行披露和举报。

    网络反腐:政府反腐的有效、有益补充

    2008 年周久耕被“ 双开” ,无疑成为网络反腐的一个典型案例,此外还有江西新余、浙江温州“出国门”;“广东某区”13 名公务员在南非、土耳其、埃及等国旅游的事件等,无一不再次验证了网络反腐的巨大威力。谈起这些颇有影响的反腐事件,陈华委员强调说,“综观网络反腐事件,网络无疑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在纪检部门介入后,网民关注热情更是有增无减,各种跟帖、评论也是铺天盖地,无形中增加了纪检部门的压力和动力,推动了整个事件查处工作的进展。从这个角度来讲,网络反腐是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有力助手。同时,网络反腐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官风的清明,对官场奢侈风起到了警示作用;也表明了网络反腐的重要性,它以自身独特的特点,弥补了制度反腐的不足之处,是传统举报制度的有益补充。”

    “网络反腐能充分调动中国国民参政议政的主动意识。”陈华强调,单纯依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民意的效果似乎并不理想,民意得不到有效和充分的表达,影响了参政议政的质量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让网民参政议政,不但是对民意的重视,而且也是对具有建设性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意见和看法的尊重。“网络反腐,让网民看到了发现腐败和惩治腐败的希望,增强了作为主人翁的优越感和信心。”

    网络反腐:易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或被利用成为打击报复工具

    “网络反腐,大多数网民多是站在一个言论自由的高度,尽其所能地揭发贪官的腐败行为,却没有意识到,在对官员的行为进行披露与追踪报道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已经侵犯了包括其家人在内的隐私权。”陈华委员强调说,即使是贪官和其他犯罪分子也有其人格尊严、隐私权和名誉权,何况网络反腐并不是一个司法鉴定的过程,仅仅是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反腐工作进展的过程。在证据不确凿的条件下,将当事人的资料不负责任地公开,不但侵犯了个人的权利,也会对其家属造成重大的伤害。“鉴于网络的快捷性与普遍性,从长远看,这种趋势可能还会威胁到整个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

    “网络反腐可能被人利用,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陈华说,不排除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反腐的名义,造谣、诽谤、诋毁他人,对他人进行捕风捉影、无中生有,有些网民甚至会利用网络进行恶意诽谤、侵犯隐私,毁坏他人的名誉,成为打击报复的手段。“这样的事件虽然尚未大规模地发生,但是在有能力对互联网进行有效控制和甄别的时候,应该加强管理,未雨绸缪,避免诸如此类事件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网络反腐:应重视加强管理与引导,依法进行

    网络反腐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只要政府对其进行合理必要的管理和引导,网络反腐一定可以成为一个反腐倡廉的有力工具。陈华强调说,对于发展如此快的新生事物,要及时进行规制,积极引导其发展方向,以促使其发挥正面的作用。“对于网络反腐存在的问题,最明显的是缺少与传统制度反腐之间的链接。这需要政府与网民一起努力,形成政府、社会、网民之间的统一体,让腐败行为无处可藏,同时打击利用网络的不法分子。”

    “网络反腐的前提必须是依法进行,没有完备的法律规范是不能保证其正常发展的。”陈华指出,虽然我国对于名誉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较完备,但对于网络反腐与网络监督中主体与客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没有任何规范,以致对以保护名誉权为由实则抵制舆论监督的不端行为无法制裁,对于网民以披露腐败行为为由侵犯其自身及家人的隐私权行为无法界定等。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影响网络反腐的质量与效力,也违背了网络反腐的初衷。针对网络反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诸如《网络反腐法》等法律的出台是一个必然。

    本报记者 杜海英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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