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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荻秋:从挟尸要价看社会公德底线后移

  为什么打捞公司能“挟尸要价”?我们的社会为这种行为的存在提供了什么样的土壤和条件?

  11月8日《齐鲁晚报》报道,7日下午,湖北省荆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10·24”事件中长江大学学生救人事发现场调查情况进行通报,认定荆州市八凌打捞有限公司在与长江大学师生协议打捞尸体过程中,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的言行,不仅收取打捞费用3.6万元,且在打捞资金未筹集到位时数次中断打捞,其业务负责人陈波除收取打捞费外,还乘人之危另外索要价值300元的烟和矿泉水。

  为什么打捞公司能“挟尸要价”?我们的社会为这种行为的存在提供了什么样的土壤和条件?

  其实,政府在承担某些公共责任方面的严重缺位,是滋生“挟尸要价”现象的根本原因。从报道中可得知,尸体打捞以前是由政府承担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逐渐退出这一领域,而改由市场承接。这本是政府将某些公共责任进行社会化托付的一种尝试,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在这方面的公共责任就完全没有了,相反,还应主动承担起市场监管和组织协调等方面的管理义务。

  荆州市政府显然没有尽到这一义务,没有对尸体打捞这一行业进行严格的监管,这使得尸体打捞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我们知道,在市场化背景下,收钱捞尸天经地义,这既符合等价交换的原则,也是打捞公司的生存需要。不过,一旦死者亲属遇到漫天要价的情况,只能硬着头皮接受变相的勒索。在这种情况下,尊重死者这一传统的社会伦理,就被市场金钱法则轻而易举地突破和扭曲了,结果只能是社会公德底线的后移。

  从报道中可知,在接到学生溺水报警后,荆州市消防海事人员虽然很快赶到事发现场,但已丧失施救的最佳时机,且在实施搜救打捞未果后返回。而在这期间发生的打捞公司漫天要价、中止打捞等行为,有关方面并未进行制止或协调。荆州市在通报中还称“长江大学与打捞公司的打捞协议系民事行为” ,“遗体打捞价格不在物价部门定价范围之列”,这进一步证明政府部门对尸体打捞存在着放任不管的倾向,对尸体打捞价格混乱的现象更是视若无睹。

  该事件发生后,荆州市提出将设立两个公益救助岗位,专门从事江边紧急施救工作。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此举基本上无助于改善当地尸体打捞行业的混乱状态,更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挟尸要价”再度发生。我想,当地政府对于如何承担起尸体打捞这一公共责任应该有进一步的反思,自觉承担起加强市场监管这一起码的责任。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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