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拉族的尕最制度

2011-08-04 13:28:00     作者:    来源: 综合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哈的;法官;政教合一;尕最;gadui;先民;土司制度;政治事务
[提要] 早在唐宋时期,“尕(音 ga上声)最”已作为回族教坊的宗教领导者或教法裁决人在我国回族聚居区出现,元时译作“哈的”,当时政府设立“回回哈的所”,以调解回族内部的民事纠纷和其他事务,元末明初,“哈的”(或“尕最”)流行于民间行使职司,后逐渐消失,唯撒拉族地区的一直保留到清末。

  早在唐宋时期,“尕(音 ga上声)最”已作为回族教坊的宗教领导者或教法裁决人在我国回族聚居区出现,元时译作“哈的”,当时政府设立“回回哈的所”,以调解回族内部的民事纠纷和其他事务,元末明初,“哈的”(或“尕最”)流行于民间行使职司,后逐渐消失,唯撒拉族地区的一直保留到清末。

  “哈的”与“尕最”为同一个词,系阿拉伯语“Gadui”的不同音译,意为“法官”或“教法执行官”,是根据伊斯兰教法职司审判诉讼的法律执行者。

  撒拉族的尕最制度是一种较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更为独特的宗教社会制度。尕最不仅全权管理宗教事务,而且与土司制度揉在一起参与政治事务。撒拉族的尕最一般都成为世袭的土司。

  在东迁之前就已信奉伊斯兰教的撒拉族先民,把尕最制度从中亚带到了街子。据民间传说,撒拉族先民定居循化后,为了加强伊斯兰教育,从中亚撒马尔罕地方请来了由苏来曼带领的40名“筛海”(伊斯兰学者),专门普及和宣传伊斯兰。尕最就是从这些“筛海”中推选出来的。

  刚开始时,撒拉族的尕最是大家共同选举出来的,要精通教义和教法,教育族人,公正判决诉讼,惩治违反教律教规者,管理清真寺共有财产,领导聚礼活动等等。后来随着世袭土司制度的出现,尕最也变成世袭,除了以上这些宗教事务之外,兼管各项政治事务,甚至有的尕最直接成为了世袭土司。

  伊斯兰教“政教合一”的特征,使初至循化的撒拉族先民仍以伊斯兰教初期发展阶段的政治制度来构建他们新的社会结构。尕最制度的实行,从组织上把撒拉族的宗教信仰固定了下来,使许多伊斯兰教的传统在民间更加巩固,从而使伊斯兰教在撒拉族地区的发展有了稳固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尕最使撒拉族的宗教意识得到了加强。直到现在,撒拉族的宗教意识比民族意识要强得多,他们对于宗教问题总是很敏感,这与历史上尕最制度的实行有一定的关系。

  尕最制度一直延续到1896年,与土司制度同时被废除。由于缺少文字记载,目前尚无法确定尕最到底传了多少人,在街子骆驼泉旁边有尕最墓地,那里共埋17人,由此看来,尕最可能传世17人,甚至更多。

  参考文献:芈一之著:《撒拉族史》,四川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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