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姜玉泰 报道
本报济南讯 民生成为今年省人代会上代表提交议案最关注的话题,供热问题更是民生话题的焦点。因而,由德州代表团邢建刚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山东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议案”,也正式成为大会议案。这表明,我省有望为城市供热立法。
“ 供热连坐”、“ 供热温度不达标” 、“ 自管站供热质量差”… …近年来每到供暖期,围绕城市供热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邢建刚在对供热情况进行调研后发现,供热中的矛盾正在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省在城市供热方面存在三大弊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对用热居民的利益保护不够,冬天降温时很多居民家里温度不达标时,用户只能投诉无法起诉;而供热费难收甚至恶意欠费等现象的存在,也制约着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
邢建刚领衔提出的议案建议,禁止供热企业对用户的“收费连坐”,供热单位不得以部分用户未交用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用户的供热,否则用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现在城市拓展的速度远超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延伸的速度,从而导致很多市区周边新开发小区不能同步建设供热设施,为以后的城市供热埋下了隐患。”邢建刚代表结合调研时发现的问题,在议案中提出,在城市集中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区域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各级政府在新建或改造城市道路时,要同时设计和铺设供热管网。为改进供热质量,要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新建建筑应当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老建筑也要进行改造,具备供热分户控制的条件。
邢建刚代表在调研中发现,在供暖期,很多地方会因为锅炉故障或者管道损坏等原因出现停暖事故,而居民得不到任何补偿。因此,他在议案中提出,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止向热用户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减收用热费。
室内温度不达标是供暖季节最常见的纠纷。代表们建议,在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6℃,否则,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并索赔。如果供热单位既不采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赔偿责任,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