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鲁生:摘掉眼镜“贴身”电脑一条不漏答网友
“网友问题都在这里了吗?”8月25日上午9:30,刚刚走出直播室的郭鲁生没有休息,径直来到与网友进行互动的现场,坐到电脑前开始浏览网友提问。
郭鲁生率队“对话”网友:和网友交流是“必修课”
“和网友交流是我们的‘必修课’,新时期检察官应当在网络监督下进行工作。”8月25日上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鲁生率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7部门同志做客大众网与网友“对话”。在短短两个多小...
大众网九点直播济南市检察院七部门对话网友
为了建立网友与检察机关沟通的桥梁,大众网网络问政系列栏目——“请问检察长”将于今天正式上线。全省17市检察院检察长将陆续做客大众网,解答网友问题,畅谈检察工作。
实录:市检察院七部门做客大众网“对话”网友
从今天开始,大众网网络问政系列栏目——“请问...
反贪局长即时答网友 网友欣然表满意
反贪污贿赂局高瑞昌副局长在回答网友问题的过程...
反渎局连答两小时 手边矿泉水“受冷落”
“我这样回答网友能明白吧,要不再稍微解释一下...
侦监处“通俗”答网友 解释严谨更要易懂
今天上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鲁生率领7部...
公诉处答网友问 详解被害人审查起诉阶段七权利
“这么多网友在反映问题啊,能解答的我都解答。...
控申处:线索将严禁笔迹鉴定 举报人别担心
“想举报领导干部受贿,可又害怕泄密被报复,我...
民行处热答农民工 对弱势群体更要严谨
“我们的主要职能是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
监所处“出招”打击“牢头狱霸”:请约见检察官
今天上午,济南市检察院检察长郭鲁生率领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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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鲁生检察长携济南市检察院七部门对话网友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做客“请问检察长”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鲁生“对话”网友

 

大众网视频、图文现场直播

 

侦查监督处赵伟在线解答网友问题

 

公诉处马建华在线解答网友问题

 

反贪污贿赂局高瑞昌在线解答网友问题

 

反渎职侵权局段义青在线解答网友问题

 
有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已经作了不起诉决定,当事人能不能要求返还扣押的款物呢?
郭检察长:当事人可以对检察院作了不起诉决定案件扣押的款物提出返还要求。工作中,检察院对扣押款物一直严格依法处理。对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扣押的款物作出处理。需要没收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需要返还原主或者被害人的,解除扣押,直接返还。 在这里告诉大家,即使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人,对扣押他的财产,除人民法院判处没收的,也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我和别人发生纠纷,受到伤害,感觉对方的行为是犯罪,多次到公安机关控告,但公安机关认为不是犯罪,就是不立案,这个事能不能找检察院处理?
郭检察长:这件事可以找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的申请。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网友反映的这个事情,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要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机关。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并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机关。
我邻居生了五个孩子,就是因为这个邻居有个亲戚在乡计生办,邻居不但一分钱没有罚,五个孩子还都落了户口。他的亲戚犯罪了么?
反渎部门段义青:你所说的情况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进一步调查。请你把详细情况向当地人民检察院反映。
请问检察长,检察机关对哪些服刑罪犯进行重点监督?
郭检察长:我们监督的对象不是罪犯,我们的职责主要是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个问题具体由市院监所处孙宗宪处长具体回答。监所处孙宗宪处长:在检察工作中,我们主要对下列罪犯刑罚执行和监管情况进行重点监督:职务犯罪的罪犯;涉黑涉恶涉毒的罪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侵财性罪犯;复兴中的顽固型和危险型罪犯;从事事务性活动的罪犯;多次获得减刑的罪犯;在看守所留所 服刑的罪犯。
您好,我的同学犯渎职罪被检察院抓起来了,但他犯罪的情节并不很很严重,听说可以取保候审,请问,什么人可以当保证人?
反渎部门段义青:保证人的条件是(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公共财产是如何界定的?
反贪局高瑞昌副局长回答: 《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共财产是指: 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我家在县城,村旁的一个工厂,有一个大烟囱,一年多来,白天不冒烟,晚上黑烟如柱,村民向环保局举报了多次,现在一点改变也没有。请问环保局是否存在渎职犯罪?
反渎局段义青:环保局是否构成渎职犯罪需要进行调查之后才能确定,你可以向你家所在的县检察院举报。
我是在济南读书的外地大学生,叔叔当协警。在一次办案中,他和另外一名正式警察把嫌疑人打成了轻伤。现在叔叔被当地检察院以涉嫌刑讯副供拘留。我叔叔不是国家机关人员,检察院为什么还要拘留他?
反渎部门段义青:虽然你叔叔不是正式干警,但是可以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你叔叔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该案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你叔叔就属于这种情况。 另外,他是不是构成犯罪,还要看他在此案件中的作用。
本人比较关注刑事案件,我想知道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是凭借什么条件来把握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逮捕的呢?
侦查监督处赵伟: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我在一家国有控股公司工作,我能否向检察院反公司领导渎职行为?
段义青: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我想知道作为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都有哪些权利?应尽哪些义务?
公诉处处长马建华: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以下权利:(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4)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5)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7)请求抗诉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所承担的义务 :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我有一案件的关键证据,在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调取但法院没有调取,为此我败诉了,请问我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时可以申请调取这个证据并作为新证据使用吗?
民行处刘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该“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第(五)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你说的该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抗诉的条件。
请问检察长,我如果有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不可以向检察院的民生检察服务热线求助呢?
郭检察长:可以,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宗旨。我们会认真解答您咨询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请问我申诉的案子检察院立案后是不是就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了?
民行处刘瑶:不一定。如果是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我想知道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情况,检察机关能否监督,如何监督?
侦查监督处的赵伟: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请问检察长,济南市检察院有网络举报平台吗?检察院的举报电话是多少?
控申处副处长于相来:您好,有网络平台和举报电话。我们民生热线http://jinan.fuwu.sdjcy.gov.cn有“在线举报”的栏目,同事您可以登陆网站“在线举报”栏目后举报有关问题,整个举报过程和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举报电话号码是12309,我们的举报电话一天24小时开通,你可以随时拨打进行举报。
我是一名普通市民,请问检察长,人民检察院在什么条件下,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呢?
公诉处处长马建华: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397条、406条规定,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抗诉:(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二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请问贪污贿赂案件具体涉及哪些罪名?
反贪局副局长高瑞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案件具体涉及以下罪名:刑法第382条贪污罪;384条挪用公款罪;385条受贿罪;387条单位受贿罪;388条间接受贿罪;389条行贿罪;391条对单位行贿罪;392条介绍贿赂罪;393条单位行贿罪;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
我哥哥因盗窃被派出所拘留了,派出所的民警到我家来抓他的时候,对我家进行了搜查,但是他们没有出示搜查证。请问,派出所的民警是不是犯了非法搜查罪?
反渎部门段义青:这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对于你所说的情况,还不能确定民警是否犯了非法搜查罪,请把详细情况向当地人民检察院反映。
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
反贪局高瑞昌副局长回答: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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