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普通市民,请问检察长,人民检察院在什么条件下,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呢?

2011-08-25 10:40: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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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公诉处处长马建华: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397条、406条规定,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抗诉:(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二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我是一名普通市民,请问检察长,人民检察院在什么条件下,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呢?

答:
检察长郭鲁生:这个问题请公诉处处长马建华予以解答。
公诉处处长马建华:
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397条、406条规定,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抗诉:(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二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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