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案件的关键证据,在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调取但法院没有调取,为此我败诉了,请问我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时可以申请调取这个证据并作为新证据使用吗?
2011-08-25 1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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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处刘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该“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第(五)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你说的该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抗诉的条件。
我有一案件的关键证据,在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调取但法院没有调取,为此我败诉了,请问我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时可以申请调取这个证据并作为新证据使用吗?
答:
郭鲁生检察长:
可以申请调取,调取该证据的详细情况由民行处刘瑶回答。
民行处刘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该“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第(五)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你说的该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抗诉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的;(三)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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