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证
密码
注册
加入收藏
设为主页
首页
|
新闻
|
山东
|
社区
|
资讯
|
敢当时评
|
独立调查
|
特色套餐
|
众众微博
|
数字报系
|
手机报
|
分站
齐鲁民声
|
投稿
|
网上爆料
|
订报
董以志率八部门做客大众网 热情洋溢答网友74问
“点击65000多次,提问100余条,回答网友74个问题。”今天上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董以志率青岛市人民检察院8个热点部门做客大众网。两个小时的时间里,董以志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热情洋溢得回...
检察长亲答聂磊涉黑案 详解网友诸多疑问
“聂磊涉黑案备受网友关注,这个问题我和公诉处孙友昌共同回答。”今天上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董以志率队到大众网回答网友提问,在有效问题中,有近1/4的网友不约而同地询问了聂磊涉黑案件...
实录:青岛市检察院检察长董以志做客大众网
近年来,青岛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在市委的领导下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努力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反贪局长答网友细致检查保证回复严谨
今天上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董以至率领8部...
反渎职侵权局热心严谨答网友
“反渎职的具体职责,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土地...
公诉处:满七十五周岁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今天上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董以志率领8部...
民事行政检察处:百姓最关注的实际问题
三本常用法律书籍,四份打印的案例材料,落座后...
侦监处答网友:具备三条件犯罪嫌疑人将被逮捕
今天上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董以志率领8部...
控告申诉处:以多种途径保障申诉人举报权利
今天上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董以志率领8个...
职务犯罪预防处:参加政府招标,须出具是否行贿犯罪证明
“为什么参加政府招标的企业,必须由检察机关出...
监所检察处:做足功课,不回避敏感问题
在两个多小时的互动交流中,监所检察处处长张兆...
直播实录
青岛市检察院检察长董以志与网友在线交流
青岛检察院在线答网友问
反渎职侵权局孙健与网友在线交流
监所检察处张兆才与网友在线交流
反贪污贿赂局胡小宁与网友在线交流
公诉处孙友昌与网友在线交流
我想到检察机关申诉一个案子,但是一个重要证据我取不到,请问能要求检察机关调取吗?
民行一处处长田峰:检察机关是否调取证据要依法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核实:(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的;(三)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关于检察院,只听说过有反贪局,反渎局是具体负责什么的?
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孙健:反渎职侵权局和反贪局都是检察院的内设职能机构。反渎局的职责是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其中,渎职犯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类、玩忽职守类和徇私舞弊类等共计35个罪名;侵权犯罪主要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等7个罪名。此外,反渎局负责直接立案查处的渎职犯罪还包括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共计44个罪名。
前段时间,我们村村委换届选举,新当选的村主任是通过派发现金、礼品的的方式拉的选票,他这算不算破坏选举?
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孙健:这个村主任的行为不构成破坏选举罪。破坏选举罪是专门针对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过程中的破坏选举的行为。这个问题建议您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董检察长,有一个案子在某个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偿还我50万元借款,期间申请了几次执行,但执行人员一会说找不到人,一会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对被告很熟悉,他有多处房产,并将房产信息提供给了执行人员。
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孙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检察机关管辖的罪名之一。建议您把有关书面材料邮寄给当地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将对此进行调查。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有一个案子,法院正在审判过程中,我觉得他们庭审过程有违法的地方,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管不管?
民行一处处长田峰:可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有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以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未予纠正,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因此,根据这一规定,您如果觉得人民法院庭审过程有违法的地方,您应该先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人民法院不自行纠正,再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我就想知道一个事儿,到检察院申诉是不是像去法院打官司一样,要交钱?
民行一处处长田峰:不收案件受理费,但是申诉人要承担复制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复制费用可以由当事人承担。因此,根据这一规定,您到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不会收取案件受理费,但是由于办理您申诉案件所产生的相关材料的复制费等费用则需要您自己承担。
我有一个案子法院已经判了,我想到检察院申诉,不知道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民行一处处长田峰: 1、申诉书;2、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3、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因此,根据这一规定,您申诉时需要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今年4月份,我有一个案子在法院败诉,5月份,我到检察机关送了申诉材料,随后也收到了立案决定书,但至今三个多月,没有其他结果,请问多长时间能给答复?
民行一处处长田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因此,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期限是从立案后调阅卷宗之日起三个月。在工作实际中,调阅法院的审判卷宗是审查民事行政案件是否存在错误的必要程序,检察院调阅卷宗可能存在调阅审判卷宗时案卷并没有归档,卷宗在短时间内难以调取的情况,此时便会使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期间超过三个月,但并不能据此说检察机关的审查期限超期,因为审查期限应当从调阅法院卷宗之日起计算,并非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对于没有归档的卷宗,我们也会催促法院尽快归档,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并给你答复。
我想问一问,区级检察院能受理中级法院生效的判决吗?青岛检察院将该案转到区级院办理对不对?
民行一处处长田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即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们检察院的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区级即基层检察院不能受理中级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但根据《办案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李沧区院在协助上级院调查,并不是由李沧区院受理审查,案件的结论还是由上级院具体审查后作出。
我有一个民事纠纷案,检查院今年3月已经抗诉,抗诉书我也已经收到,但至今法院仍没有开庭,我该怎么办?
民行一处处长田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再审。”你所反映的情况,可能是法院正在进行案卷流转或在做开庭准备工作。从我们的工作实践来看,目前没有结果尚在正常范围之内,你现在耐心等待即可。如时间过长仍没有开庭,可到法院咨询。
我想问一下,你们检察院预防的职务犯罪范围是什么?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能是什么?什么是侦防一体化?谢谢!
职务犯罪预防处车清华处长: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展法制教育、法律宣传和咨询、促进社会预防的形成;二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积极有效地开展个案预防,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三是深入分析研究职务犯罪的规律,推动系统预防,通过分析职务犯罪的形成的原因、特点、规律、机制,指出在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四是增强防范和控制能力,实施重点预防,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经验的探索和总结,落实监督管理的防范措施,推进法制、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我关注这个活动已经有一段儿时间了,能为老百姓办实事儿比什么都强。我想咨询一下,督促起诉案件是什么情况?支持起诉是什么情况?
民行一处处长田峰:督促起诉是检察机关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排除流失风险而创设的一种监督手段。主要是针对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占有或应向国家缴纳的财产,在合法占有期限届满或应缴而故意拖延,致使国有资产存在流失风险的情况下,建议或督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民事诉讼形式追缴的活动。
我有一个民事纠纷案,检查院今年3月已经抗诉,抗诉书我也已经收到,但至今法院仍没有开庭,我该怎么办?
民行一处处长田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再审。”你所反映的情况,可能是法院正在进行案卷流转或在做开庭准备工作。从我们的工作实践来看,目前没有结果尚在正常范围之内,你现在耐心等待即可。如时间过长仍没有开庭,可到法院咨询。
领导您好,我和原来一个合伙人因为经济纠纷经两审法院判决,我均胜诉,但对方到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就立案了,我认为检察机关审查不严,此案不应该立案,对此立案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民行一处处长田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立案的前提是“可能有错误”,并不代表此案确有错误,具体结论还要通过立案后调阅审判案卷的审查情况来确定。希望你能正确对待检察院的立案。同时《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你如果对此案有意见,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提出,我们在办案中会充分审查你们双方的意见。
检察长,如果一个人因为受贿被检察院带走了,他家里的钱和私人轿车被反贪局扣押了,请问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扣押哪些东西?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胡小宁:这方面检察机关有明确的法律上的规定,在案件的侦查期间涉案的财物,按照规定应当依法扣押。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能证实是非法 所得的,法院会判决时会依法没收上缴国家;在侦查终结的时候,已证实不属于非法所得的,我们会返还本人或家属。
我有一处价值200多万元的房产,委托某房产中介出售。后来我去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才知道房屋早于两个月前过户到中介个人名下,并且他还用房屋做抵押从银行贷了款。
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孙健:从您反映的情况看,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疏漏和审核把关不严等情况,给您造成了财产损失,初步判断存在渎职的嫌疑。您可以把具体情况向当地检察院反映。
我是一名国有股份的单位的职工,我想问一下,我们单位什么人犯罪属于检察院管辖?
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胡小宁:您的问题是关于国有出资企业中哪些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规 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 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 、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我想咨询一下,因经济纠纷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我对仲裁裁决不服,向青岛中级法院提起诉讼,青岛法院裁定不撤销仲裁裁决,我又到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答复不予受理,这样对不对?
民行一处处长 田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6号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你所说应该属于此种情况,检察机关答复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检察长,我是在公司负责拉业务的,有些问题把握不准,我想问一下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胡小宁: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主要涉及三个罪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 三个罪名的立案标准分别是:行贿罪要求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对单位行贿罪要求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 上;单位行贿罪要求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如果数额达不到上述金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立案。
我们村的书记贪污村里的征地补偿款,还挪用村办企业的钱,这件事你们检察院能管吗,我能向你们举报吗?
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胡小宁 :这个问题主要看涉嫌贪污、挪用的款项的性质,根据资金性质的不同,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像贪污征地补偿款应该检察机关 管辖,而挪用村集体企业的资金,属于涉嫌挪用资金罪,应该由公安机关管辖。 因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构成犯罪的,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所以您所反映的贪污征地补偿款问题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而挪用村办企业资金的问题不属于上述情况,应该由公安机关管辖。 我建议您到检察机关举报,如果属于我们管辖,我们会认真负责的依法受理和查处,如果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我们会转给公安机关,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