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食品安全问题这么多,不良商家太黑心了,难道食品监管部门就没有责任吗!?为什么一些存在很多年的问题他们都发现不了,必须等到新闻媒体曝光或者造成重大事故后才去查处?请问检察院对这种情况如何监督?

2011-09-08 09:58: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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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孙健:我国1997年刑法第397条规定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作了一般性规定,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照该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414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其中的伪劣商品就包含了有毒、有害食品。 当前食品安全领域问题突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多发频发,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当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也存在食品监管部门监管失职的问题。对此,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九条新增了“食品监管失职罪”,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着重突出了对食品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的打击力度。
现在食品安全问题这么多,不良商家太黑心了,难道食品监管部门就没有责任吗!?为什么一些存在很多年的问题他们都发现不了,必须等到新闻媒体曝光或者造成重大事故后才去查处?请问检察院对这种情况如何监督?


答:

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孙健:

        我国1997年刑法第397条规定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作了一般性规定,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照该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414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其中的伪劣商品就包含了有毒、有害食品。
       当前食品安全领域问题突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多发频发,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当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也存在食品监管部门监管失职的问题。对此,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九条新增了“食品监管失职罪”,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着重突出了对食品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的打击力度。
        这些罪名都由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立案管辖,检察机关对食品监管部门的法律监督主要通过查处上述渎职犯罪来实现。如果您身边有这方面的线索,请及时向当地检察机关反映,我们将优先、从快予以查处。如果你想进一步了解我们的立案标准,可以具体给您解答一下: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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