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我和原来一个合伙人因为经济纠纷经两审法院判决,我均胜诉,但对方到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就立案了,我认为检察机关审查不严,此案不应该立案,对此立案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2011-09-08 1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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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一处处长田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立案的前提是“可能有错误”,并不代表此案确有错误,具体结论还要通过立案后调阅审判案卷的审查情况来确定。希望你能正确对待检察院的立案。同时《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你如果对此案有意见,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提出,我们在办案中会充分审查你们双方的意见。
领导您好,我和原来一个合伙人因为经济纠纷经两审法院判决,我均胜诉,但对方到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就立案了,我认为检察机关审查不严,此案不应该立案,对此立案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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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一处处长田峰: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立案的前提是“可能有错误”,并不代表此案确有错误,具体结论还要通过立案后调阅审判案卷的审查情况来确定。希望你能正确对待检察院的立案。同时《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你如果对此案有意见,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提出,我们在办案中会充分审查你们双方的意见。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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