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侄子去年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抓起来了,检察院还批捕了,后来法院判决无罪,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那关了那么多天,是不是应当赔偿?

2011-09-23 10:33: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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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马爱国检察长:这个问题请具体负责的控告申诉检察处孙 霞处长回答。控告申诉检察处孙 霞: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我侄子去年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抓起来了,检察院还批捕了,后来法院判决无罪,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那关了那么多天,是不是应当赔偿?

答:

马爱国检察长:这个问题请具体负责的控告申诉检察处孙 霞处长回答。

控告申诉检察处孙 霞: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判决你侄子无罪,符合以上第(三)项规定,因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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