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出台城乡规划法规12位代表联名议案

2011-02-18 07:59:00    作者:姜玉泰   来源:大众日报  

青岛代表团姜丰寿等12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议案,2月16日被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确定为大会议案,交由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

  本报济南讯 青岛代表团姜丰寿等12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定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议案,2月16日被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确定为大会议案,交由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这意味着我省有望出台城乡规划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姜丰寿代表告诉记者,我省现行的有关城乡规划的法规已经滞后,无法适应城乡发展的新形势。近年来,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断受到冲击,擅自改变规划、违反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城乡发展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以及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通过制定城乡规划条例可以强化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遏制破坏规划、违反规划的行为,加大对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代表们认为,我省近年来根据省情推行了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阳光规划”制度、城乡统筹规划等一系列创新实践,需要以立法手段来规范;同时,需要立法来更新原有的城乡规划理念和指导思想,健全统筹城乡的规划管理机制,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

  姜丰寿等12名代表提出,在将来的条例中应写明: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作出的相关行政许可无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产权登记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不符的;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

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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