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09 15:42:00 我要评论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按道理来说,互联网本应是主流社会转换信息发布方式的技术平台,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公共部门,都可以借助网络保持与强化自己的社会权威。但近十多年中国本土化的网络发展历史,却活生生是一部草根解构权威的“野史”。但凡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话题,往往起源自草根的自我言说、发酵于民间的论坛、博客与微博,再以舆论的压力或迫使高高在上的公共部门改弦更张,或导致平素道貌岸然的公共人物灰头土脸。于是有众多网络的拥趸者,盛赞互联网以其无与伦比的开放性正在中国生产出一个虚拟的“公民社会”。
但近来出现的诸多案例,也让我们看到互联网的两面性。“水军”的出现,不过是网络上以商业组织面目出现的谎言生产者而已,而在更多来自各种组织及无数无名个体的言论之中,孰真孰假、孰是孰非,经常令人满腹狐疑。于是,网络“打假”已成社会需求,但如何能切实地满足这种需求,却仍然是一个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实际问题。
纵观这些年网络在中国的发展,在实际国情之下,自有其“有中国特色”的规律。当下中国社会的一个弊端,就是社会不同群体之间在经济与社会结构上的分野加剧,在文化上的沟通不畅,傲慢与偏见俯拾皆是。网络舆论中强烈的官民对立、贫富对立,一方面是现实结构的反映,另一方面却也常是“妖魔化”彼此的闹剧。在社会大众普遍心态失衡的大环境之下,任何想让网络言论温和中庸的想法,不过是黄粱一梦,这是我们必须接受的现实。但换一个角度,正是因为有网络上的宣泄,很多社会矛盾得以有了一个释放的渠道,其于问题的识别、讨论与解决,民意的安抚与疏导之效,都有不可替代的贡献。
充斥于网络上的人为操纵的虚假信息,如果分门别类地详加分析,自不难发现始作俑者们明确的行为动机。以商业领域为例,渲染、炒作与寡廉鲜耻地撒谎,皆可归属于“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范畴。损益主体之间,格局不难辨别。其最终解决之道,仍只能是法治。至于“水军”公司的运营,与手机短信和街头非法广告如出一撤,非不可治,只是目前治理尚为低效而已。在这一点上,我倒是真希望有关部门能有“创意精彩”的考量,集思广益、精细立法,公正惩治谎言的制造者。此举的意义不仅体现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更在现实生活当中。因为,虽然我们可能都已经厌倦了太多的谎言,但在具体的情形之下,也许我们想的却主要不是如何去拒绝谎言,而是如何从谎言中受益。如果大家都这么想也这么做,我们共处其中的这个社会危矣!
谎言之所以能纵横天下,网络提供的技术平台,只不过是一种可能性。更深层次的原因,却在网络之外。因此,在我看来,网络信息的真伪辨别,还只是一个“目”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之上,是一些涉及大是大非的“纲”的问题,而问题的解决之道,还在于“纲举目张”。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草根社会基于网络的自我表达,是否是一种权利?答案显而易见。所以,尽管鱼目混珠,我们却不能因噎废食,肆意约束草根社会的表达机会。
其次,我们也需要明确,利用网络制造谣言与谎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个问题最终需要立法者的精确回答。但同样显而易见的是,任何言论的来源都不是电子设备,而是人本身。社会成员的一举一动,都需要以法律为准绳。
此二者原则,即我所谓“纲”是也。后者对于执法者或有一些技术难度,但终究还是技术性问题。如果大家同意此二者原则,事情就能变得简单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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