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10 09:53:00 我要评论
来源: 光明日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 张平
互联网的开放、自由给所有人都带来了好处。但互联网自由不是绝对的,互联网自由也有边界,这个边界就是法律。网络空间的任何活动,都要受制于法律的约束。依法对互联网进行管理,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只概括性地承认互联网上的一般自由是远远不够的,更要看到互联网自由也有边界,这个边界就是法律
“互联网自由”近来成为焦点话题。人们在互联网上享受信息自由流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网络诽谤时有发生、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层出不穷等诸多问题。那么,互联网自由的边界在哪里?怎样建设一个法治的互联网?本报记者就此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张平进行了探讨。
记者: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到今天呈现了怎样的局面?它是自由发展的吗?
张平:我这里有一组数据。截至2009年底,中国网民总数达到3.84亿,互联网普及率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网站数量达到368万个,SNS、微博等新的互联网应用也迅猛发展。这些数字充分说明,中国互联网上的信息交流是开放的、充分的、自由的。
从文化发展的角度看,网络空间为个人意志和情感的抒发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也极大丰富了民众可以获取作品的类型,文化的多样性、丰富性在网络社会中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从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看,以网络游戏、网络广告、电子商务为主要构成的互联网经济带来的产值规模已逾数千亿,腾讯、百度、新浪、阿里巴巴、携程等企业都寻找到了各自的商业模式。从电子政务角度看,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人民网、新华网与网民进行了零距离接触。
可以说,个人、业界、政府都充分享受了网络带来的便捷和充分的信息交流、文化沟通,以及产生的经济收益。
记者:互联网的开放、自由给所有人都带来了好处。但互联网自由不是绝对的,它的边界在哪里?
张平:是的,与上述令人振奋的情形相矛盾的现象一直在互联网空间上演。比如青少年深受“网瘾”、低俗信息之害引发的社会问题,“艾滋女”网络诽谤事件,黑客攻击事件,恐怖组织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等等,引人警醒。美国国务卿希拉里也承认,现代信息网络及其支持的技术既可被用于行善也可被用于作恶。
在网络空间,不同的权利之间产生碰撞、冲突的概率较之于线下的世界更高。只概括性地承认互联网上的一般自由是远远不够的,更要看到互联网自由也有边界,这个边界就是法律。网络空间的任何活动,都要受制于现实法律的约束。
记者:据了解,在号称互联网完全自由的美国,也有爱国者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美国的这些立法说明了什么?
张平:在“9·11”事件发生45天之后,时任美国总统布什就签署了爱国者法。这部法律的大部分条款,早在“9·11”事件之前就已起草完毕了。爱国者法作为反恐行动的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为了反恐需要,警方有权查询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医疗、财务和其他种类的记录;可以监视公民网上交流;情报机构可以利用技术手段监控、跟踪乃至删改互联网上不利于美国国家利益的信息。
在美国,向儿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也是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也采取安装过滤软件、严惩肇事者等措施予以打击。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规定,学校和图书馆必须具有互联网安全政策和技术保护措施,每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必须具有相应的过滤软件,以屏蔽属于淫秽或儿童色情的图像,并且防止未成年人获取对其有害的材料。
从这些法律可以看出,美国立法和行政机关在反恐、维护国家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必然会对互联网进行管治。美国的互联网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其价值取向,价值取向决定了立法取向和内容。其他国家也是如此,依法对互联网进行管理,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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