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27 08:47:00 我要评论
戴建华 来源: 人民日报加强管理 加快立法 积极引导
互联网管理是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而日益凸显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管理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促进互联网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深化对互联网的研究,不断完善互联网管理。
加强对互联网产业的宏观调控。互联网产业不仅是国家基础产业,而且是国家经济、文化、社会、安全战略产业。互联网产业的这一特点要求我们改变以往完全由市场主导的互联网产业发展模式,确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引导企业发展的新思路,由政府部门通过产业政策、制度设计、经济手段等对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进行必要的调控和引导;改变完全由信息产业部门管理的模式,让内容、安全主管部门参与制定产业政策,对技术和业务形态作出风险评估。
统一管理互联网应用产业。改变原有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按照科学统筹、管理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统一指挥、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管理模式。将原来分散在各个部门的网络安全保障职能、互联网市场准入管理职能、网络文化监管职能、内容管理总协调职能进行合并,由一个部门统筹互联网战略规划、产业政策、行业立法,负责运营商、网站域名、IP地址、备案年检等基础管理和网站业务审批、查处等内容管理,切实解决互联网管理中职能交叉、权责不清、力量分散等问题。
实行政府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互联网具有公众性强的鲜明特征。在互联网管理中,应采用政府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政府管理部门下设互联网信息中心、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互联网信息监管中心、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研究中心等,承担具体的域名注册、网站注册登记、网上信息监测等工作。成立网络文化协会、网络信息评议委员会等社会组织,由互联网统一管理部门主管。网络信息评议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社会团体代表等组成,接受不良信息举报,作为第三方机构进行评议和认定。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众举报互联网不良信息奖励制度,提高对公众举报情况的处置效率。
强化网络运营商管理。接入服务是互联网监管体系的基础性环节。加大接入服务环节管理的力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网站的违规现象。应进一步规范网络接入服务,加快制定网络运营商责任法或修订有关法规,明确网络运营商不仅要提供可靠稳定的技术服务,而且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其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站承担主动审查、巡查、管理的责任。健全监管制约机制,要求网络运营商在提供接入服务的同时不能提供内容服务,对由网络运营商开办的综合性网站、内容集成发布平台进行剥离,交由具备资质的文化机构经营。
加快互联网立法。一是用好已有的法律资源,将现实社会的管理延伸到虚拟社会,确保法律法规在网上网下同等适用。二是明确互联网主体责任,根据网络运营商、接入服务商、内容提供商、网民等不同主体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责任法,如网络服务商责任法、青少年安全上网环境整备法等。三是规范网上行为,针对通过网络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研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不正当利用网络防止法、促进网络创作保护及应用法等。
积极引导网络舆论。完善网络舆论引导机制,推动形成互联网统一管理部门总体协调、实际工作部门主动应对、重点新闻网站发挥主渠道作用,宣传、引导、管理协调配合的网上舆论引导工作格局。加强网上舆论阵地建设,大力发展重点新闻网站,形成正面舆论强势,使互联网成为主流舆论的“放大器”。加强网上舆情研判和网评员队伍建设,改进舆论引导方式,及时疏导社会情绪,特别是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舆论引导,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减压阀”作用。 (作者:戴建华 / 单位:国家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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