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媒体信息披露的约束要一分为二

2011-09-10 14:32:00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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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 为加强互联网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推进互联网站健康发展,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应邀作客新华网,跟广大网友共谈“网络隐私保护”。 

    2011年9月8日,“互联网法律知识普及月活动”系列访谈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与网友谈网络隐私保护。图为访谈现场。新华网 陈竞超 摄

[主持人]世界都在看你。如果我们做不了更多的话,唯一能做的就是保护好自己。我们再来说一下媒体的权益,也可以说是它的法律责任。法律对媒体信息披露和曝光上有什么样的约束?

[周汉华]因为媒体承担着一种特殊的社会责任,所以对于媒体要一分为二。一方面媒体没有特权,媒体和其他社会主体一样,就是当你在行使你的报道权的同时,你要尊重被报道者的生活自由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等,所以两个权利也要平衡。但是媒体处在特殊的地位,有某种特殊性,媒体代表社会,履行社会监督的责任,他可以对那些违法的事情或者不良的社会现象进行一些深度调查和深度报道,在言论自由的范畴里,媒体其实是一个先锋。在各国法律里,对于媒体的报道权、新闻权或者说媒体的采访权是给予更高一级保护的,它跟普通的报道者是不一样的,这是在现实社会中把握媒体报道的两点论。

[周汉华]进入网络时代以后就复杂了,其实现在很难说,比如说有些名人的博客或者微博,他可能有几百万的关注者,可能我们的很多强势媒体都没有这么多的关注者,而且他还可以发照片,甚至可以上视频,这个时候你说它只是一个微博吗?还是承担了媒体的职能,把报纸、电视台都合到一起了?甚至有些小说家首先通过在网络上发表小说,那就跟出版社一样,而且点击率很高,不用做广告就可以很红。到了网络情况下,边界的融合带来一些新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怎么有效的区分媒体和非媒体已经很困难了,那怎么办呢?其实各国都在探索,到底谁是媒体?已经是很难回答的问题。所以需要在大量的实践和案例当中明确界限,但是总的原则是没有变化的,还是一个利益平衡。我们在社会当中都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媒体也有自己的权利,但同时我们社会的主体,我们被报道者、被关注者也有他的权利,所以这个利益平衡永远是不会变的。但是在方式上,什么叫媒体,媒体应该遵守哪些规范,利益平衡点在什么地方,这个是逐渐在摸索,这个还需要很长的过程。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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