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汉华:网络参与行为需要注重利益平衡

2011-09-10 14:33:00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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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 为加强互联网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推进互联网站健康发展,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应邀作客新华网,跟广大网友共谈“网络隐私保护”。

    2011年9月8日,“互联网法律知识普及月活动”系列访谈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与网友谈网络隐私保护。图为周汉华在解答网友问题。新华网 陈竞超 摄

[主持人]网络应用形式不断开发和更新,有论坛、博客、社区,到现在非常火的微博。种种形式的变化,网友都比较热衷参与其中。网友的哪些行为可能会造成侵犯别人的隐私权?

[周汉华]网络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所以我们现在都生活在一种数字化的世界里边,或者说是在一个虚拟的空间里进行我们的社会生活。网络这种平台,尤其是微博等等各种新的技术和新的交往方式,给大家提供了一种前所未有的交往机会和生活空间,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我们说的社区化,可以说是网络发展的最新趋势。在这种交换和交往当中,如果说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的话,都有可能造成对别人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侵犯。 

[周汉华]如你披露的是别人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信息,一个秃子,你把他的照片拍下来放到网上去,他不愿意让别人知道,或者你曝光,比如说这个私生活,那个私生活,不管这种私生活有还是没有,传统意义上所讲的,就是个人隐私权范畴里的一个问题,那是不是构成侵犯隐私呢?也不是说所有都构成侵犯隐私的,因为网络是一个交流的空间,信息共享的空间,要经过一个民事的程序进行认定,所以如果被讨论者或者被曝光者认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他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由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这当中要进行一个利益平衡,什么平衡呢?一是大家的网络表达自由,尤其是新闻媒体的报道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并不是说对个人的所有东西都不能报道,也不是说对个人所有东西都可以去曝光的,这里面要进行一个平衡。国外有大量的案例进行平衡,比如说如果你报道的是公众人物,他的隐私权相应就要受到扣减,你是媒体,你有更多的报道权。所以要取决于报道者和被报道者的法律关系以及具体的事实,就是这个东西是否构成隐私,比如说一个公开场合宣传一个很极端的观点,最后被网友曝出来,那这个不能叫隐私。所以是不是隐私,是不是构成侵权要进行法律认定。

[周汉华]另外,个人信息权。比如说这次交通违章,又出现,那这个是什么问题呢?它是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是天经地义的,拍下他的违章也是天经地义的,但是这组照片是不应该流到社会上来的,而且这个照片只能用于执法目的,而且只能是执法部门特定人知道。这个侵犯什么权利呢?就是个人信息权利。那这个靠什么渠道来解决呢?这个要靠我们的行政执法来解决,以及靠我们未来要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解决。所以在网络世界里如果出现隐私侵权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现象,不能一概而论,从法律原则到法律规定,到具体的事实情节,还要进行一个利益衡量,如果我们把网络弄得大家都不敢说话了,说什么都是隐私权,那网络的功能就丧失了;反之如果网络上什么都可以说,那网络也会变成很可怕的地方,所以这里边一定是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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