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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又作五处修改

2012-03-15 07:16: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农村大众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提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13日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据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13日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修改决定草案第五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二、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八条中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还规定了对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的排除条件。三、修改决定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对人身进行检查的侦查措施。将“采集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改为“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四、修改决定草案第九十三条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将“可以”讯问被告人改为“应当”讯问被告人。五、修改决定草案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李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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