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安:人民放最高位置,打造民生检察品牌
8日上午,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庆安做客大众网“请问检察长”栏目,在与网友交流互动时,朱庆安表示,2009年以来,菏泽检察机关帮扶困难群众近4000名,提供帮扶资金60余万元,解难...
朱庆安率8部门做客本网,细答18万网友“热”问
“这次与网友互动的时间有限,但是通过交流建立的情感无限,希望与大家继续保持联系。”在互动环节最后,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庆安说。今天上午,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与网友互动交流的活动共吸引...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庆安今日做客大众网
今天上午9时,大众网网络问政系列栏目——“请问检察长”将再次与广大网友见面。届时,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庆安将率领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民事行...
预防处:申请无行贿记录 检查机关3日内告知结果
齐新年说,犯罪的预防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虽...
监所处:看守所设家庭病房 开辟绿色就医通道
今天上午,针对网友提出的有关监所处的相关问题...
民行处:农民工城市住一年 人身赔偿按城市标准
“我是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回家时被车撞了,法院...
控申处:举报贪腐有重大贡献可奖励20万
今天上午,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处长胡彩云在...
公诉处:一起作案定罪不同,并非处理不公
“聚众斗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案件,参与同一个聚...
反渎局:计生办关押他人,将构成非法拘禁罪
今天上午,针对网友提出的有关反渎局的相关问题...
反贪局:村书记贪污没查办,可能有三种原因
6月8日上午,大众网网络问政系列栏目——“请问...
侦监处:构成犯罪不一定要逮捕 逮捕应具备3条件
“我看有些犯罪嫌疑人明明就是罪犯,做了违法的...
 
视频实录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庆安做客大众网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庆安回答网友问题

 

反贪局局长陈天生回答网友问题

 

公诉处处长李志勇回答网友问题

 

监所处张勤处长回答网友提问

 

控申处胡彩云处长回答网友提问

 

民行处处长张海波回答网友问题

 

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齐新年回答网友问题

 
听说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里有派驻检察人员,请问他们主要负责什么?
监所处张勤处长:您说的是检察院派驻看守所的检察室,驻所检察室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我知道纪委一般也是查贪污的吧,那现在想知道检察院反贪局是什么地位,是主要负责什么,有啥职能?
反贪局局长陈天生:反贪局是检察院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对贪污贿赂类案件的侦查。
如果在押人员或监外服刑人员的家庭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你们检察院会不会对他们提供救助?
监所处张勤处长:这方面并没有法律规定,有对特困家庭救助的情况,我市检察机关会多方协调进行救助。近两年来,单县检察院已经帮助6名家庭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就业。郓城县检察院去年对一在押人员特困家庭进行了救助,这名在押人员家里有年迈的父母、瘫痪的 妻子,还有一个应该上小学的孩子辍学在家目前,在我们检察机关的帮助下,在押人员的孩子重新回到了学校,社会反响良好。我们检察机关想办法给这样的家庭解决点困难,以让在押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更好的悔过自新,这样既能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又能化解社 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的一个亲戚最近因为聚众斗殴罪被提起公诉,但和他一块参与殴斗的还有很多人没有被起诉,这样处理是否公正?
公诉处处长李志勇: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追究的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所提及的没有被提起公诉的人可能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这些人员不属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仅属于一般参加者;二是这些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达到提起公诉的条件;三是这些人因在逃尚未归案或者另有其他罪行而被另案处理等。
我儿子犯交通肇事罪,因肇事后逃逸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我们家人认为判的太重,上诉又怕被判的更重,请问上诉是否会加重我儿子的刑期?
公诉处处长李志勇:根据我国“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你儿子上诉不会增加刑期。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假释犯违规违法的,检察院如何处理?
监所处张勤处长:关于这个问题,应该区分情况来对待。按照法律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我是负责收取单位宿舍暖气费的一名员工,由于不小心,收款的个别单据存根丢了,大约有2万元左右,我自己也很着急,单位现在还举报说我贪污,想问问检察长,这样的情况检察院可能立案吗,我还能怎么办?
反贪局局长陈天生:检察机关认定贪污罪关键要看你是否有侵吞暖气费的故意,是以事实、证据为依据的,不会只因为你丢失存根就认定你贪污。另外,你丢失存根可以向单位或检察机关说明情况。
当事人提出再审法院维持原判,可否再行申请检察院抗诉?
民行处处长张海波: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可以。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警示教育展览室可以随便参观吗?
检察机关警示教育展览室是宣传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建设成就的重要窗口,目的是将检察机关办案资源转化为预防资源,不断增强党员干部法制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警示教育展览室参观活动要求有组织地开展,有关受教育单位要与检察机关预防部门提前联系预约,由预防部门安排具体参观时间。参观展览室时,我们的讲解员将根据受教育单位的工作性质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在参观过程中,受教育人员要保持安静,禁止抽烟,禁止大声喧哗。参观完毕后,受教育单位应积极配合预防部门做好教育效果反馈工作。
我怎么看有些犯罪嫌疑人明明就是罪犯,做了违法的事,犯了罪,怎么检察院还不逮捕他,那不是让他继续危害社会嘛,检察院为什么不逮捕呢?
侦查监督处处长潘培晨: 构成犯罪也不一定都要逮捕。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得的。构成犯罪只是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不一定符合逮捕的量刑条件和必要性条件。要从犯罪性质、认罪态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措施。
民行检察主要职能有哪些?
民行处处长张海波: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活动,主要方式是依法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我有一个朋友开大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当场撞死一人,撞伤一人,他当时打110报警了,也帮助120抢救受伤的人,交警到达现场后,将其带走后拘留了,能按自首对待吗?能从轻处理吗?
公诉处处长李志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我是一名律师,我的委托人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听说案件已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了,请问我是否能到检察机关反映一些案件情况呢,还有啊,都要办什么手续或是走什么程序呢?
可以。审查逮捕各环节充分听取律师意见,有利于兼听则明,客观公正,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山东省院2010年制定了《关于审查逮捕环节听取律师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听取律师意见的要求和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您可以到办理案件的检察院反映情况。
什么是职务犯罪?是不是就是贪污受贿?
反贪局局长陈天生: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职务犯罪包括贪污受贿罪。
我是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回家时被车撞了,法院判决按农村人口标准进行赔偿,判决对吗?
民行处处长张海波: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不是简单地根据户籍所在地划分,而是根据您的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处所划分。如你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应该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你需要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相关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居住地公安机关或居委会的书面证明、打工单位或公司等证明材料。
在押人员有情况想跟检察官反应的话,该怎样向检察官反映呢?
监所处张勤处长:为了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我们在全市看守所建立了在押人员“维权绿色通道”。设立“检察官信箱”、开通“派驻检察官热线电话”、实行检察官接待日制度、设立检务公开栏、发放“维权告知卡”。通过一系列举措,畅通了在押 人员和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提高监所检察部门发现和监督纠正监管违法问题的能力,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我替我一朋友问下,他这人做人做事是一般,前段时间还进了公安局,他后来和我说,公安他们问话的时候,还动了手。这事你们管么,检察院能管公安么?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这一监督过程贯穿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对公安机关实施各种侦查措施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缉拿犯罪嫌疑人等,主要包括:(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言、收集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和私自涂改证据的;(4)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5)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6)在侦查、预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7)贪污、挪用、调换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8)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9)违法办案期限规定的;(10)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有关规定的行为。
法院判决了不给执行,能找检察院吗?
张海波: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去年的案子二审发回重审后今年改判无罪了,我该要求谁赔偿?需要什么手续?
控申处胡彩云处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书及法院的无罪判决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个人信息、提出赔偿要求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看电视上的一些法治节目,都会说到反贪局在查案办案的时候,要到被告人家里进行搜查,都搜查什么地方,只是搜查家里么还是其他什么范围?
反贪局局长陈天生: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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