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监处:三种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

2012-10-12 13:58:00作者: 姜晖 杨绚然来源:大众网

“我还需要准备些什么?”10月12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刘日平率该院6部门负责人做客“请问检察长”栏目。一到会议现场,侦查监督处处长汪玉斌就一脸认真地问记者,并拿出自己事先准备的相关材料。顾不上休息,汪玉斌就目不转睛地看起了电脑上记者早就打开的论坛页面,认真浏览网友们提出的问题。

侦监处负责人回答网友提问

    大众网济南10月12日讯见习记者 姜晖 实习生 杨绚然) “我还需要准备些什么?”10月12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刘日平率该院6部门负责人做客“请问检察长”栏目。一到会议现场,侦查监督处处长汪玉斌就一脸认真地问记者,并拿出自己事先准备的相关材料。顾不上休息,汪玉斌就目不转睛地看起了电脑上记者早就打开的论坛页面,认真浏览网友们提出的问题。
    今年6月13日省委、省府和省检察院与济南铁路局签订了济南铁路检法移交协议,7月1日正式脱离了铁路管辖,纳入了国家司法体系,由山东省委、省府领导。因为其特殊性,很多网友对济南铁路检查分院以及侦监处的职能都不是太了解,汪玉斌耐心地向网友解释:“济南铁路检查分院负责的范围非常广,而侦监处主要有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能,具体有审查批准逮捕、审查决定逮捕、复议、复核案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监督立案、监督撤案等八项职责。”。
    很多网友似乎对审查批捕方面特别不解,也表现出了强大的求知欲。“听说有些案件铁路公安机关报到铁路运输检察院后,检察院不一定批捕,是这样吗?”网友“日立太子”一上来就问出了这样的问题。汪玉斌解释道:“不批捕有三种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不批捕;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捕;三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捕。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慎重、依法适用。一方面检察机关对所有案件都要严格审查,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另一方面,对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也要在综合审查案件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是否批捕,不能构罪就逮捕。”
    网友“菠萝蜜干”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我有个亲戚因为在外地火车站候车室偷了别人的一个钱包,才三、四百块钱,被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了;而我的一个朋友盗窃了一千多块钱没有被逮捕,而变更为取保候审,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见到很多对法律程序不是很了解的网友都对这个问题很是困惑,汪玉斌进一步解释道:“根据这位网友所提供的问题来看,你的这个亲戚在火车站候车室偷别人的钱包是一种扒窃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扒窃没有规定数额的规定,其行为构成犯罪,其在外地作案而对其批准逮捕是必要的。”而至于那位没有被批捕的盗窃嫌疑者,汪玉斌说:“从你所说你的一个朋友盗窃了一千多块钱没有被逮捕的情况看,检察机关应该是结合了该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等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系初犯、偶犯、是否系未成年犯罪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综合考虑,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逮捕;而对于没有逮捕必要的,可以不予逮捕,不是说只要达到了起刑点就必须逮捕。”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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