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9 14:07:00 我要评论
来源: 大众网公诉处副处长王春萍回答网友问题。
大众网济南6月29日讯(见习记者 张帆)今天上午,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英川率领八个部门的负责人来到大众网,与网友进行互动,并回答了网友的提问。王春萍说,在工作过程中如果遇到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坚持教育为主,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不到上午九点,公诉处副处长王春萍就拎着一袋子材料来到了大众网,参加本期的请问检察长活动。王春萍说,因为检察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材料一定要准备齐全以备不时之需。在本期节目开始的几天前,大众网就设置了专题论坛,接受网友的提问,王春萍说,她一直关注着网友的提问,这两天每天都会上网浏览,也准备了大量的材料,尽最大的努力解答好网友提出的各种问题。
当看到53楼的网友baddd提出的是有关未成年人的问题时,王春萍说:“我也是一位母亲,我理解做家长的难处,每位家长都希望孩子有出息,不走歪路,所以这个问题一定要好好回答。”
网友baddd问,他朋友的儿子今年16岁,偷拿了同寝室的手机,大概一千七百多元,后来该同学报案,他已经把偷来的东西物归原主,但公安还是把案子送到了检察院。这个孩子平时学习很好,如果判了刑他将来没法进入社会,他已经认识到错了,能不能对他不起诉,还是未成年有没有可能?
王春萍回答,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盗窃数额刚刚达到1000元的立案标准,主动退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随后,王春萍补充到:“另外,未成年人犯罪率高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只是加重惩罚,而应从教育和社会环境治理着手,消除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该规定有利于他们摆脱犯罪记录的影响,防止被‘标签’化,有利于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在与网友的互动中,王春萍发现市民们对于出庭作证的问题特别感兴趣,有好几位网友询问的问题都有关于此。
网友mima1234问,证人一定要到法庭上去作证吗?不作证有什么后果?他很担心作证影响以后,所以问到:“我可以不到法庭上么?”
王春萍说,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双方质证,法庭会根据案情的实际需要来决定该证人是否需要出庭。将于明年实施的新刑诉法对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况作了进一步明确,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可以强制其到庭,情节严重的,可以训诫或者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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