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womfde”:加强和推进村民自治工作
村民公约是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表现形式,其内容反映了村民自治工作所达到的预期作用和预期效果。通过彻底清理审核各村民公约内容,引导村居将更有利于各项工作开展的,更有针对性地解决村居事务问题的措施条款写入公约,使其更具有前瞻性、目的性,避免因针对性不强无法执行和执行无依据的现象以及目的性不强走形式的现象出现,使村民公约更具有震慑作用,从而起到提前预防的社会效果。
经过多年的不断努力,我区村(居)民自治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特别是在村民公约中涉及激励优惠政策等方面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不可否认的现实情况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继续完善和推进。
一、工作现状
近年来,对上百个村居进行了调研,涉及内容包括:村民公约制定工作的指导、日常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群众参与程度和认可度、村民公约内容的可操作性、村民公约的落实情况等。通过调研看,所到村居均制定了村民公约,从内容上看,没有与法律相违背的内容,涉及村民的奖励政策基本能够落实到位。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调研情况分析,亟待解决的问题中,既包含体制问题、职责分工问题,又包括认识问题,也有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方法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因职责不清导致工作机制不顺
从目前看,虽然从领导层面多次强调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级全面做好村民自治工作,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因涉及逐级考核的原因,人口计生部门成为全程督查的主力军,包括制定阶段的工作指导、日常落实工作的督导、年终的检查考核等。由于计生部门职责所限,难免存在工作指导力度不够,指导内容不全,整体推进滞后的现象,因此亟须制定村民自治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重点加强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督导。
2、村民公约合法性遭到质疑
通过座谈及日常工作调研看到,一些领导认为,村民自治工作只有计生部门进行考核打分,那就应该由计生部门去指导,去推进,导致在村民公约制定和落实工作中出现计划生育部门单打独斗现象。同时又认为村民自治是村居内部的事物,作为政府部门不能也不应该参与更多意见,村(居)民代表大会是否召开、如何召开,多长时间召开等应由村里自己决定,外部不应干涉太多。再者,因当前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难度非常大,村居不愿召开等原因,导致制定的村民公约合法性遭到质疑。
3、群众参与程度不够,认可程度不高
这是一个最能量化的指标,在调研中,随机与群众交谈,而且大多为常年在家的育龄妇女,但结果非常令人不满意,50%以上的人群不清楚本村所规定的奖励和处罚措施。同时,根据省、市调研反馈结果看,情况也非常不乐观。这就表明,在村民公约产生过程中,群众参与少,更谈不上认可度,导致村民公约失去其应产生的提前预防作用和社会引导效果。
4、村民公约的可操作性内容和作用效果之间的矛盾
制定村民公约的目的是为了更民主地管理村居事务,让群众自我约束一些不良行为。但是在推进过程中,为达到从开始产生到最终落实的有序性和合法性,制定了一系列的考核标准,而且落实是最重要的部分,不否认初衷是好的,因为一个制度不落实的话,还不如不制定,但是问题出现了,如果要有效约束群众的不良行为,约束措施必须有刚性规定!只有如此才能起到提前预防作用,但刚性措施在落实过程中难免会困难重重,诸如某些城中村规定的拆迁及商品房屋补贴等,有些措施甚至难以落实,诸如收取违约金等措施,因此,有些村居为取得好的考核成绩,宁可少一些刚性措施,从而导致的结果是,村民公约不痛不痒,起不到应有的效果,村民公约成为一种摆设。
5、普惠与优惠的两难抉择
目前,制定村民公约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应对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从中体现对计生家庭的关怀,落实村居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并以严格的惩处措施警示有超生念头的群众。从现实情况看,村居特别是村居书记陷入了普惠和优惠的两难抉择,在村居两委换届选举时尤为明显,要选票还是要制度!在村居班子强的村居不算明显,但在其他村居是现实存在的情况。
三、工作建议
调研中发现的诸多问题阻碍了村民自治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好,作为一个系统化的社会事务管理系统来说就不能够再有序运转,就会失去动力,为此,建议设立具体机构或确定具体部门负有综合协调职能,在以下方面开展工作,促进村民自治工作稳步推进。
1、明确职责任务,形成日常工作机制,务必使村(居)民自治工作常态化。
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居)民公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从该规定看,村民公约是由村级自主产生的,但从另一个角度去看,假如该村不去遵守执行该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去监督!由谁去监督!从区级层面来说,应当明确某一部门担负起这一责任,并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考核、日常指导工作机制;从各镇街道来说,应在各村居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时做好现场指导和引导,凡未经大会通过的坚决不予备案!从而保证村民公约从产生到修改完善过程的程序合法,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村(居)民公约执行过程中底气不足的问题。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形式上要逐渐推动,深入人心,在内容上依靠落实,促进发展,从而引导群众参与其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村民公约务必具有针对性和前瞻性。
村民公约是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表现形式,其内容反映了村民自治工作所达到的预期作用和预期效果。通过彻底清理审核各村民公约内容,引导村居将更有利于各项工作开展的,更有针对性地解决村居事务问题的措施条款写入公约,使其更具有前瞻性、目的性,避免因针对性不强无法执行和执行无依据的现象以及目的性不强走形式的现象出现,使村民公约更具有震慑作用,从而起到提前预防的社会效果。
3、加强村民自治工作的日常监督
村民公约落实程度反映了村民自治工作水平及各镇、街道督导工作的优劣情况。一是各镇街道要切实负起日常监督责任,对各村居每季度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情况进行监督,并形成制度;二是充分利用镇街会计核算中心管理村级财务支出项目的有力条件,监督好各村居奖励政策的落实,务必做到人钱相符;三是每月监督各村居村民公约应公开事项的张榜公布情况,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四是各有关部门单位紧密配合,对各村居奖励和处罚人员及奖罚金额进行详细登记备案,定期与村(居)记录和财政表单进行比对,务必做到镇村一致等等。
4、进一步加强村居班子的执政能力
村民公约的制定和落实是村居自治能力优劣的具体体现,可以形象的认为,村民自治工作是村居一把手工程,是村居干部管理村居事务能力的具体体现。要强化村居干部主人翁意识,民主处理村居事务的意识,要在所有村居干部中推行《村干部工作承诺制》,并将其作为考核村级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影响群众,逐步改变群众的投票思维模式,同时也需要有关部门提供良好的舆论条件,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5、村民自治工作成效,关键是看群众的参与程度。
制定村民公约的最终目的是解决群众的认识和思想观念问题,提高其民主参与村居事物管理的能力。要采取不同方式,协调村居班子,动员村民积极参与其中,使之制度化、长期化,通过长期坚持的会议制度、村居事务协商制度、村规民约有效落实以及村居事务张榜公布等措施,在群众心目中形成村民代表会议确实起作用的意识!逐步解决和提高群众参与率低,认知程度差的问题。
总之,村民自治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是依靠不断推动并在坚持不懈的落实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群众的思维和行为习惯,最终促进社会各项事务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