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生态文明,法制是关键。近年来,我省为提升生态文明水平,认真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立法规划,建立健全有关自然生态保护地方性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强法治,加强地方环境立法。2006年出台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下发了《关于严肃查处环境污染犯罪的通知》,2010年印发了《突出环境问题约谈制度》,2011年出台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机动车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办法》,为我省实现“十二五”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大突破提供了的重要法规支撑和保障。
立规范,重视日常环境监管。2007年,省环保厅制定出台了《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全省主要河流水质监测办法》、《全省17个设区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监管办法》“四个监管办法”,确定了全省环境日常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用制度推进污染减排。
出重拳,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十一五”以来,省政府共牵头组织开展了14次环保专项行动,累计检查重点工业污染源2384个(次)、城市污水处理厂743座(次)、河流断面451个(次)、信访案件163件。严厉查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案件。对检查发现的428件突出环境问题,及时通报、挂牌督办、限期解决。严格问责制度,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依法追究相关地方、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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