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新规与上位法不抵触

2013年01月05日 13:46作者:来源:徐隽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此细化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近日,关于“抢黄灯”扣6分的处罚新规,在社会上持续引发争议。面对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的关切,记者采访了几位法学专家。

  专家认为新规于法有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此细化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说:“从法解释学的角度讲,可以得出,黄灯亮时,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可以继续通行,即停止通行。否则,就没有必要这样规定。因此,公安部的新规于法有据。”

  对“黄灯亮时”的解释有争议

  北京大学教授吴必虎指出,“黄灯亮时”应指“黄灯亮起的整个时段”,对此,不少人表示认可,因为“绿灯亮时”就被认为是整个时段可以通行,那么“黄灯亮时”应该获得同等解释。因此新规应该以黄灯变红灯为时间点处罚,而非绿灯变黄灯。

  但也有专家指出,即使根据这种解释,按从法解释学推导出的“黄灯亮时,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可以继续通行”的结论,也意味着在“黄灯亮起的整个时段”,没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通行,还是支持了新规解释。

  抢黄灯闯红灯不应同样处罚

  但是,新规是不是混淆了黄灯和红灯的区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胡锦光表示:“扣6分混同了黄灯和红灯的功能,在法理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它们不同功能的规定是相抵触的。”胡锦光说:“从社会危险性的角度看,两者恶性不一样,但两者的罚则一致,不符合行为责任处罚相一致的原则。”

  有关部门应加强解释

  “抢黄灯”处罚引起争议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杨建顺说:“可以试想,如果在立法过程中就对‘黄灯表示警示’展开更加广泛和深入的探讨,并将论证数据公开,使人们及早认识到新规的科学性,或许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甚至避免新规实施后的争议。”

  杨建顺说:“专家的解读只能是个人的理解,有关部门应该加强解释,消除误读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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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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