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人权司法保障重大进步
2013年11月16日 14:59来源:新华网
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新华网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杨维汉、崔清新、陈菲)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记者15日就劳教问题采访的相关法学专家都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介绍,我国法律对触犯刑法的行为有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的规定,例如盗窃,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对没有达到这些“尺度”的罪行轻微、但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人,往往被划归到劳教范围处理,这是目前我国劳教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
“我国目前是公安、民政和教育等部门组成的劳教管理委员会作出劳教决定,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以及对劳教期限的适用,缺乏严格的程序约束。实践中,对于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没有司法程序作为保障,不利于人权保护。”从事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多年的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说。
我国刑法主刑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就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而言,劳动教养比管制、拘役处罚可能更严厉。
专家表示,由于废止劳教制度还涉及最高立法机关,需要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劳教制度才能最终正式废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说,劳教制度废止前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要求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劳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有效延伸审判职能,帮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记者从司法部了解到,我国社区矫正工作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目前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51万多人,累计解除89万多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2万多人,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
原标题: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人权司法保障重大进步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记者15日就劳教问题采访的相关法学专家都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介绍,我国法律对触犯刑法的行为有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的规定,例如盗窃,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对没有达到这些“尺度”的罪行轻微、但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人,往往被划归到劳教范围处理,这是目前我国劳教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
“我国目前是公安、民政和教育等部门组成的劳教管理委员会作出劳教决定,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以及对劳教期限的适用,缺乏严格的程序约束。实践中,对于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没有司法程序作为保障,不利于人权保护。”从事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多年的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说。
我国刑法主刑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就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而言,劳动教养比管制、拘役处罚可能更严厉。
专家表示,由于废止劳教制度还涉及最高立法机关,需要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劳教制度才能最终正式废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说,劳教制度废止前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要求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劳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有效延伸审判职能,帮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记者从司法部了解到,我国社区矫正工作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目前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51万多人,累计解除89万多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2万多人,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
原标题: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人权司法保障重大进步
初审编辑:解西伟
责任编辑: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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