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引热议 鼓励创新推司法改革
15日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这引起法律界人士热议,被认为承载着鼓励创新、推动司法改革的重任。
中新网北京11月16日电 (记者 马海燕)15日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这引起法律界人士热议,被认为承载着鼓励创新、推动司法改革的重任。
“第一届亚太知识产权论坛——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化及本土化”今日在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举行。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家学者、官员及企业界人士200余人与会。“知识产权法院”也成为讨论的热门话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在论坛上所作的主旨演讲中表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可以积极有效回应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出的司法需求,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司法专门化。
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发展迅速。2012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近9万件,比上年增长45.99%。许前飞说,案件类型涉及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所涵盖的所有领域。作为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大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性作用不仅能使中国的创新驱动发展更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新格局,也更有利于提升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和国际形象。
放眼全球,德国于1963年、美国于1983年、韩国于2002年、日本于2004年、俄罗斯和芬兰于今年初分别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许前飞认为,在中国经济进入提质增效“第二季”的今天,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时机已经成熟。
许前飞表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尝试。中国目前已有的专门法院包括海事、铁路和军事法院。而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无论是受理案件的规模还是管辖所涉及领域,其影响力将远远超出上述三类专门法院。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不仅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权的地方化问题,而且在司法权的运行机制、法院机构设置、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等方面也有很大的改革空间。同时,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特点,在审判程序、裁判文书、案例指导、陪审制度改革等方面也将有条件作出一些有益探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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