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评:能否给民间收养孤儿留道口子?

2013年01月10日 16:37作者:韩元俊来源:综合

几天前,河南省兰考县一处弃婴收养所发生火灾,不仅夺去7个孩子的生命,也烧出了政府社会救助的不足和民间收养的无奈。对于当事人袁厉害的个人收养行为不管是褒誉还是质疑,都绕不开的一点就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那么,既然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不足,那法规能不能给民间收养留道口子?

    韩元俊
    几天前,河南省兰考县一处弃婴收养所发生火灾,不仅夺去7个孩子的生命,也烧出了政府社会救助的不足和民间收养的无奈。对于当事人袁厉害的个人收养行为不管是褒誉还是质疑,都绕不开的一点就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那么,既然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不足,那法规能不能给民间收养留道口子?

    发生大火的兰考县没有一所孤儿院或者福利院。据民政部披露的信息,我国现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孤儿”)61.5万名,但是由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仅有10.9万名。多数县(市、区)没有专门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民政部门收养能力不足可见一斑。

    而另一方面,凭一己之力先后收养了超过百名弃婴和孤儿的袁厉害并非个案。媒体报道的“爱心妈妈”还有河北的王小芬,28年收养30余名弃婴,山西的杨云仙收养残障孤儿40余名……这些来自民间的个人力量成为政府“空档”下的有力补充。

    尴尬就在于此,政府力量不足,民间力量“合情合理却不合法”。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国内外孤儿养育经验表明,福利机构养育不是最好的方式,近年来各地福利机构探索家庭寄养方式,有利于孤儿回归家庭、健康成长。

    既然如此,在法律层面是否可以给民间收养“留一道口子”?明确民间收养的地位和性质,理顺责任关系,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将正当的民间收养纳入政府儿童福利范畴,不仅能够避免再次出现袁厉害这样的民间爱心受到责难乃至不公待遇,更是保障那些弃婴、孤儿生存权利的有效手段。

    事实上,民间收养机构并非完全没有出路。早在1999年,民政部出台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就指出,“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这也就是说,袁厉害这种个人收养行为如果按照“个人兴办的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来定义在法规上并非没有依据,只是不符合“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的要求,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那么我们需要反思的是,袁厉害的个人收养行为持续了25年,收养孩子过百,可是为什么没有一个明确的身份和地位?在民间收养正名过程中存在哪些障碍?

    可喜的是,民政部已经表示,将积极推动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鼓励公民收养。对已成规模的个人和机构的民间收养将与民政部门合办,由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责任,通过委托的方式由个人或民间机构抚养。对这类民办机构,民政部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同时积极引导慈善资源和社会捐赠,帮助其解决困难,提高养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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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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