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冀中星爆炸案“故意”与“过失”之争

2013年10月15日 15:34作者:涂铭来源:新华网

“首都机场7·20爆炸案”于15日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冀中星是故意还是过失而引发爆炸的争议,一直备受公众关注。

  前期积极准备、放任爆炸发生、维权不理性——聚焦冀中星爆炸案“故意”与“过失”之争

  2013年10月15日 “首都机场7·20爆炸案”一审宣判 冀中星被判刑6年 10月15日,宣判后被告人冀中星被带离法庭。新华社记者公磊摄

  新华网北京10月15日电(记者 涂铭)“首都机场7·20爆炸案”于15日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冀中星是故意还是过失而引发爆炸的争议,一直备受公众关注。

  还原案件发生全过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对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满,遂于2013年7月20日6时30分许,携带装有自制爆炸装置及印有“报仇雪恨”字样传单的绿色帆布背包,坐着轮椅从山东省鄄城县乘坐长途汽车前往北京,后于当日15时许抵达北京丽泽桥长途汽车站。

  为规避安检,被告人冀中星将爆炸装置捆绑于裤腿内出站。后被告人冀中星乘坐出租车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

  18时20分许,被告人冀中星在上述地点抛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其间,爆炸装置在冀中星双手之间来回倒换。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于18时23分许赶赴现场对冀中星进行劝说,同时紧急疏散到港旅客。

  18时24分许,被告人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左前臂远端缺失”(经鉴定为重伤)及左耳耳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造成民警韩某“双上肢、颈部、双眼爆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同时造成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被告人冀中星被当场抓获。

  控辩争议焦点:故意还是过失?

  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冀中星是故意还是过失引发爆炸。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冀中星系故意引发爆炸,并非过失。具体表现在:

  ——被告人冀中星来北京前积极准备,携带爆炸装置乘坐长途汽车抵达北京后,为规避安检,隐藏爆炸装置,后乘坐出租车前往机场。冀中星到案发现场后,其先是在现场抛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后拿出隐藏的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并声称身上有炸弹,其行为逐步升级。在民警赶赴现场对其进行劝说时,冀中星仍手握爆炸装置,随后爆炸装置即引爆。

  ——从整个行为过程来看,被告人冀中星即便其主观上没有直接追求爆炸结果的发生,也是对爆炸结果的发生始终持放任的态度,爆炸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主观意志。

  ——关于辩方所提本案案发起因系冀中星对相关部门处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此举系为了反映诉求、引起关注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民维权理应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进行,任何人不得以维权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采取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发起因不影响对本案爆炸罪的认定。

  案发现场声称“有炸弹”的情节在量刑时被考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

  被告人冀中星在首都国际机场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携带爆炸装置从山东至北京,该行为本身即违法,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时一并酌予考虑。

  另外,被告人冀中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发现场声称手中有炸弹,让周围人远离,对该情节在量刑时法院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冀中星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称需要随后考虑。

原标题:聚焦冀中星爆炸案“故意”与“过失”之争

初审编辑:刘宝才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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