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远:保障机关单位"临时工"合法权益

2013年12月24日 13:36作者:来源:

当前,一些机关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为劳动者承担社会劳动、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保险费用,甚至不依法执行工资保障制度。对这些劳动者,用人单位一般称之为“聘用人员”,但实际上是长期使用的“临时工”。这些劳动者中间,有的人在用人单位经过长期工作和经验的积累,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业务骨干,然而,他们的劳动成果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和待遇,用人单位的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良好形象。

    当前,一些机关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为劳动者承担社会劳动、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保险费用,甚至不依法执行工资保障制度。对这些劳动者,用人单位一般称之为“聘用人员”,但实际上是长期使用的“临时工”。这些劳动者中间,有的人在用人单位经过长期工作和经验的积累,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业务骨干,然而,他们的劳动成果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和待遇,用人单位的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良好形象。因此建议:
    一、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机关用人单位的劳动执法监督,规范机关单位的用工制度,落实机关单位的用工经费,切实保障和维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机关单位应对本单位长期使用的“临时工”,通过每年政府人事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机会,为他们争取人员编制,在同等条件下给他们一定的照顾机会,比如在招聘简章中规定相关职位的工作年限和工作经验等。
    三、保障“临时工”待遇。要把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工资,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计划管理范畴。由人事部门按核准的“临时工”使用计划数,审批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对无计划、超计划擅自使用“临时工”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不予审批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用人单位则要以“临时工”对单位的贡献而不是身份来定待遇,并按规定为“临时工”缴纳相关保险。通过为“临时工”提供公平的工资福利待遇,强化临时工的归属感、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
    四、根据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意见,2013年我国继续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也应该将本单位的“临时工”纳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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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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