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远:保护公民人身权,废除强制上环和结扎的建议

2015年01月12日 10:56作者:来源:大众网

上环和结扎应是自愿的。然而在我省大部分地市,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凡生育一个子女的,女方必须在分娩后的三个月内落实放环措施;按政策申请经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在女方分娩后三个月内夫妇中一方必须首选落实结扎措施。一些地方还规定,要上环或结扎后才给小孩上户口,不上环不结扎就不给落户口,以此来要挟育公民上环、结扎。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9条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第三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因此,上环和结扎应是自愿的。然而在我省大部分地市,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凡生育一个子女的,女方必须在分娩后的三个月内落实放环措施;按政策申请经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在女方分娩后三个月内夫妇中一方必须首选落实结扎措施。一些地方还规定,要上环或结扎后才给小孩上户口,不上环不结扎就不给落户口,以此来要挟育公民上环、结扎。

  上环后,有的妇女会出现阴道出血、宫颈糜烂、月经量增多、经期延长、腰腹酸痛等副作用。有些农村妇女被强制上环后,感到身体不适,会选择到私人诊所取出来。私人诊所由于设备简陋和技术低劣,在取环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甚至有些地方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必须上环直到50岁,而且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取出,还要定期检查。部分妇女由于节育环在体内放置时间太长,大大超出了节育环的使用期限,很容易跟肉长在一起,即使到了50岁也无法取出。

  目前大多数的结扎手术几乎都是计生部门的“集中手术”,以“运动”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大量强制进行,鲜少考虑公民的个人身体状况,有时无法保证手术环境和手术质量,可能造成精神和身体的双重伤害。

  同时强制结扎涉嫌刑事犯罪。医生给病人治病作手术看上去也是对病人身体的伤害,但他经过了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并且是为了病人身体健康的目的。强制结扎则未经当事人同意,违背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也不是为了当事人的健康目的,相反,它的目的就是为了损害当事人的健康,让当事人永久失去生育能力。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因此有必要保护公民人身权,废除强制上环和强制结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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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宪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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