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决定
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光明网讯 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劳教制度56年历史回顾
大众网济南12月28日讯(记者 韦辉)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大众网记者梳理劳教制度历史,回顾劳教制度的“一生”。
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下发《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示》规定,对当时的肃反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红头文件。
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出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所以,一般公众以及官方的标准说法,都是中国的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
上述文件规定劳动教养对象为:“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生产劳动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在反右高潮中出台。劳动教养成为当时解决右派分子的重要方式。全国55万右派分子中,约有48万多人送劳动教养,4万多人被判刑,留单位的是极少数。
1961年4月,公安部制定《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依据该《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是两年到三年,由劳教机关“内部掌握”,只在收容时向本人及其家属宣布;对表现不好的劳教人员,可以延长劳动期限。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劳动教养制度停止实施。在此期间,“牛棚”是右派分子的劳教所的别称。被关入“牛棚”的人,人身自由、言论自由都受到严格限制,并被强制劳动。
“文革”结束,中国第一次比较集中地出现“废除劳教制度”的意见,主要在学术界,没形成大众舆论。1980年2月,将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同年2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继续办好劳动教养》。
1982年1月,国务院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针对对象包括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后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出台,更多人员被纳入劳教范畴。于是,劳动教养制度中断10年后重新启用。此后,劳教制度贯穿整个新时期。
2005年9月,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将赌博、淫秽物品相关行为纳入劳教调整范围,最高刑期从四年缩短为两年。
2009年,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正式将“违法闹访者”纳入劳教对象。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责任编辑:孙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