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3年03月14日 10:06作者:侯青伶来源:四川新闻网

3月5日,天使投资人、微博打拐发起人之一薛蛮子在其微博上发微博提议继续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行为,同时呼吁将买孩子的行为入刑。该微博引得42626条转发、6250人评论。

  四川新闻网北京3月13日讯(全国两会特派记者 侯青伶)3月5日,天使投资人、微博打拐发起人之一薛蛮子在其微博上发微博提议继续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行为,同时呼吁将买孩子的行为入刑。该微博引得42626条转发、6250人评论。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仰协也建议可以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仰协表示,事实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在整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环节中不可小视,犯罪分子铤而走险拐卖妇女儿童,贪图的是利益,而收买者则充当了“买方市场”。

  “如果没有买方市场,就切断了他们的利益链,没有利益,犯罪分子就没有理由因此铤而走险。”

  现行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毋庸置疑,上述规定在制定的时候,兼顾了当时的实际情况,减小了打击面,对及时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和挽救教育群众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法制意识的普遍提高,《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已显滞后,现在已经具备了修改上述条款的条件。”

  仰协指出,如果修改《刑法》的条件不成熟,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出严格的界定,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变成“通通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象的发生,进而威慑那些可能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利用的收买者,切断违法犯罪的利益链,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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