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地旧俗:先秦时期莒地婚姻习俗
莒地旧俗,男婚女嫁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的颁布打破了两千多年的封建枷锁,,从此进入了男女平等、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新社会。本文试将先秦时期的莒地婚姻习俗做一探讨,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莒地旧俗,男婚女嫁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的颁布打破了两千多年的封建枷锁,,从此进入了男女平等、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新社会。本文试将先秦时期的莒地婚姻习俗做一探讨,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歌颂美好爱情,崇尚婚恋自由
春秋至战国时期,正是我国从奴隶社会走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大批奴隶得到解放,他们依靠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并逐渐积蓄了少量私有财产,于是出现了中国最早的农民和个体手工业者。这些得到一定自由和权利的农民或个体手工业者,又渴望得到美满的婚姻和幸福的家庭,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唱出了许多发自内心的赞美爱情和向往自由的歌谣,有些歌谣便被当时专管采集诗歌的官员收集到《诗经》中。《诗经》是我国最早的诗歌总集,其中的《国风》部分大都来自民间,许多篇章反映了民间青年男女的爱情生活。《关睢》篇以“关关睢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歌颂了纯洁美好的爱情。至今仍被世人传颂,篇中的“琴瑟友之”、“钟鼓乐之”是现在常用的婚喜对联。
《周礼·地官司徒·媒氏》记载: “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不禁止男女私订婚事)。”可见。春秋至战国时期,还有利用节日男女相会,自择配偶,而不用媒人的习俗。
据《战国策·齐策》和《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记载:公元前254年,燕将乐毅率军伐齐,齐闵王和他的儿子法章逃至莒城(此时莒已属齐),齐闵王被楚将淖齿杀害,法章改换姓名当了太史敫的佣人,太史敫的女儿见法章相貌非凡,便产生了爱慕之心,经常送给他衣服和食物,并与法章建立了恋爱关系(即所谓私通)。后来,法章在莒人和齐国亡臣的帮助下,在莒城立为齐襄王,太史敫的女儿便被立为君王后。由于这桩婚姻是自由恋爱而成,所以太史敫生气地说: “女儿不用媒人就自己做主嫁人,她不算我的亲骨肉。”发誓不再见她。太史敫的这段话说明战国后期的莒人已经受到封建礼教的影响,但这时的封建礼教还无法阻止几百年甚至上千年形成的婚恋习俗,这种习俗仍能被世人接受。所以, 司马迁这样评价齐襄王后: “君王后贤,不以不睹故失人子之礼。”
必须指出,先秦时期的这种相对自由的婚恋习俗,在上层统治者中受到一定限制。因上层统治者的婚姻要求门当户对,国君或国君的女儿,往往与远在千里外的异国统治者联姻,这种情况往往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 陪嫁媵妻
媵妻制是春秋时期发生在贵族中的一种婚姻制度或习俗, 即:正妻出嫁时,要有其他女子陪同正妻一块出嫁,这个陪嫁的女子就叫“媵”。媵的家庭地位仅次于正妻,高于一般的贱妾。
莒国也有陪嫁媵妻的习俗,《左传·文公·七年》载: “秋,穆伯娶于莒,曰戴已,生文伯;其娣声己,生惠叔。”穆伯是鲁国的大夫,他娶了莒国国君女儿戴己和声己。戴已是穆伯的正妻,生了个儿子叫文伯,戴己的妹妹声已,生了个儿子叫惠叔。声已便是穆伯的媵妻。从这段记载可以看出媵妻的地位之高仅次于正妻。
莒地的这种陪嫁媵妻的习俗大概始于虞舜时期。《孟子》说舜是东夷之人,清代焦循说,舜的出生地在今诸城地域,而诸城地域在春秋时期大部属莒国。古书记载,唐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同嫁虞舜为妃,娥皇是舜的正妻,文英应该就是舜的媵妻。
古籍没有关于莒国国君娶媵妻的记载,但莒君将自己的两个女儿同时嫁给鲁国大夫,说明媵妻制在莒国也是存在的。
三、男到女方入赘
据《左传》记载,鲁文公七年(前620年),鲁国大夫公孙穆伯到莒国会盟,见到美丽的莒女,顿生爱慕之心,但因鲁国上层统治者的反对,穆伯没娶到莒女,只好在第二年(文公八年)抛弃了鲁大夫的政治地位,带着钱财来到莒国,与莒女一起过着普通人的生活。鲁文公十四年(前613年),穆伯已在莒生活了6年,并与莒女生了两个孩子,他回到鲁国,将自己家中的财产全部带到莒国,与莒女及两个孩子共同度过了幸福美满的一生。从《左传》记载来看,穆伯与莒女的这桩婚姻,因没有遵循鲁国的婚礼仪式,所以不被鲁国承认,以致穆伯失去了其鲁大夫的政治地位。但是莒国人并不反对这桩婚姻,穆伯能以普通人的身份,与莒女安定地生活在莒国,这足以说明莒国的习俗是允许男到女方入赘的,不然,穆伯与莒女会因大逆不道而无法在莒国生活。
四、关于“出妻”和改嫁
“出妻''即后来在封建社会的“休妻”。主要是男方看到妻子有严重缺点或德性问题时,把妻子赶走。据《左传》记载,春秋时期,与莒国相邻的齐、鲁两国均有“出妻”之事。《仪礼·丧服》中也有“出妻”的记载。孔子就曾有过“出妻”。莒国是否有“出妻”之事,史料未载。但“出妻”既然是两周时期乃至秦以后合乎世俗的事,莒国人“出妻”之事也就在所难免。值得庆幸的是:这一时期的妇女允许改嫁,并且改嫁后不受世俗的歧视。
妇女改嫁在先秦时期是很平常的事,这在《诗经》、《左传》中都有记载 ,“烈女不嫁二夫”是在中国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形成的封建道德观念。楚国的申公巫臣所娶正妻名叫夏姬,就曾三次改嫁(见《左传·成公二年》)。孔子的儿子死后,儿媳便改嫁到卫国。据《左传·隐公二年》记载: “莒子娶于向, 向姜不安莒而归,夏,莒人入向,以姜氏还。”这段记载是说: 莒国国君娶了向国的女子向姜做妻子, 向姜在莒国不安心, 回到向国(大概向姜受到虐待)。向国在今莒南县境内,国小势弱,莒国国君以抢妻为由,带兵灭掉了向国,是出于政治或军事目的才做出这种过激行为,并不能说明莒国人有抢妻的婚姻习俗,也不能说明莒国人有不允许妇女改嫁的习俗。相反,“向姜不安莒而归”一句,说明当时的莒地习俗,是允许妻子在受到屈辱或虐待时离开她的丈夫的,说明当时的莒人还没有“女子从一而终”的封建道德观念。试想,如果向国势力比莒国强大,莒人也就只好任凭向姜改嫁了。
总之,先秦时期的莒人还没有“烈女不嫁二夫” 和“女子从一而终” 的封建道德观念,妇女改嫁不受世俗的歧视和道德观念的谴责,属正常观象。
责任编辑: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