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妇传说的源头是《汉书》。《汉书》第七十一卷《于定国传》记载:“于定国字曼倩,东海郯人也。其父于公为县狱吏、郡决曹,决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郡中为之生立祠,号曰于公祠”,“东海有孝妇,少寡,亡子,养姑甚谨,姑欲嫁之,终不肯。姑谓邻人曰:‘孝妇事我勤苦,哀其亡子守寡。我老,久累丁壮,奈何?’其后姑自经死,姑女告吏:‘妇杀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必不杀也。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于府上,因辞疾去。太守竟论杀孝妇。郡中枯旱三年。后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强断之,咎当在是乎?’于是太守杀牛自祭孝妇冢,因表其墓,天立大雨,岁孰。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
后来,不仅《后汉书》、《史通》、《御览》等史书有记载,《淮南子》、《说苑》等野史杂记也都争相传记。东晋时期,干宝的《搜神记?东海孝妇》的前半部分与《汉书》所记大致相同。
到了元代,关汉卿依据这一传说创作了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在这出戏里,作者特别增加了“白血冲练”、“六月飞雪”神话情节。
明清两代,郯城的官吏对孝妇的事迹进行了更多的宣传和表彰。这是一个广泛流传的民间神话传说,但故事中提到于公,于公墓、孝妇、孝妇祠、白血沟等都是存在的。还有历代官吏文人为周青作的诗歌碑记等不计其数。孝妇的传说,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警示教育意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2006年,郯城县委、县政府将孝妇冢确立为“公检法警示教育基地”,对加强公检法作风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很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