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习俗
2013年12月23日 10:44来源:大众网
家庭结构 清代至民国时期,崇尚大家庭。“五辈同堂”之家备受社会尊崇。穷苦人家一般祖、孙三代共同生活者为多。 新中国建立后,两代户家庭渐多,四代以上户家庭渐少,一般是儿子结婚不久即分居。父母多随小儿共居。父母年老生活不能自理者,由子女轮流奉养。
一、家庭结构 清代至民国时期,崇尚大家庭。“五辈同堂”之家备受社会尊崇。穷苦人家一般祖、孙三代共同生活者为多。 新中国建立后,两代户家庭渐多,四代以上户家庭渐少,一般是儿子结婚不久即分居。父母多随小儿共居。父母年老生活不能自理者,由子女轮流奉养。 二、尊卑习俗 新中国建立前,在家庭中以男性长者为中心,掌生产、财务、社交活动大权,故有“家有千口,主事一人”之说。待客则“妇女不上桌,父子不同席”。平日就餐,长辈居首,子女列下。大家庭则男女分桌,男用高桌,女用低桌。长辈饮食、病恙,幼辈须尽心侍候。妾婢则等而下之。 长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仅次于父母,恪守“有父从父,无父从兄”之古训。长辈与幼辈、兄长与弟媳忌嬉言,姑嫂、弟嫂之间言语无拘。 建国后,提倡男女平等,妇女地位逐渐提高,家庭中民主气氛上升,重大事情民主商定。“妇女不上桌,父子不同席”的旧俗渐趋消亡。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三、家产继承 建国前,家产的继承权全归男子,长男长孙有特殊照顾。有女无男的家庭,多由其侄或“过继”的嗣子继承。无子无女者则由其本族近支继承。 建国后,实行男女平等,但在遗产继承上大部仍沿旧俗。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后,陋习陈规逐渐被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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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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