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组织应有权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

2011年12月12日 07:52作者:李萌博来源:生活日报

面对三鹿奶粉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仅靠单个消费者的力量维权,不仅诉讼效率低、维权成本高,而且往往难有胜算的状况。在三鹿奶粉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一些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

  生活日报12月11日讯(记者 李萌博 通讯员 冯京凯 王冰)面对三鹿奶粉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仅靠单个消费者的力量维权,不仅诉讼效率低、维权成本高,而且往往难有胜算的状况。日前,济南消费者委员会等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函议》,呼吁赋予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

  《建议函》指出,首先,按照《消法》目前的规定,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这对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还远远不够。

  其次,在三鹿奶粉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一些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另外,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屡点不改,仅凭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难以撼动,这些都折射出我国现行法律的缺失,因此,在《消法》中引入公益诉讼,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显得尤为必要,它可以为消费者一揽子解决问题。

  因此,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一致建议在《消法》修改过程中,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行使诉讼权,具体来说,在《消法》中消费者组织的职能部分,增加一项规定:就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受侵害的不特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可就此类公益诉讼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不确定的消费者来到法院登记,参与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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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隋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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