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界别(区域)工作委员会

2013年12月20日 20:42作者:来源:大众网

全体委员会根据委员不同的界别(区域),成立若干界别(区域)工作委员会。界别(区域)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全体委员会根据委员不同的界别(区域),成立若干界别(区域)工作委员会。界别(区域)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界别(区域)工作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

  界别(区域)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执行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团结、联系、服务委员及各族各界青年,反映委员和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就本界别(区域)相关领域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负责与本界别(区域)相关提案的研究和征集工作;组织本界别(区域)委员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活动;完成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界别(区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2人,联络员2人。主任和副主任由主席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秘书长和联络员由秘书处提名,主席会议决定。

  界别(区域)工作委员会组织本界别(区域)委员开展有益于青联事业和界别工作的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各界别(区域)工作委员会可以相互开展跨界别(区域)横向联谊交流活动,也可邀请其他界别(区域)委员参加本界别(区域)工作委员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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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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