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年联合会委员参加青联活动的若干规定
(2005年2月25日山东省青年联合会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保证青联组织健康发展,强化青联委员的责任感,增强青联委员参加活动的组织纪律性,使青联组织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青年服务、为委员服务,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省青联的实际情况,山东省青年联合会对省青联委员参加青联活动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委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化后应及时通知省青联秘书处;委员长期(连续六个月)出国、出差的应通知省青联秘书处。
第二条 对于以省青联或省青联各界别委员会名义组织的活动,凡接到书面通知的,如不能参加活动,须书面或电话向活动组织者(省青联秘书处或界别委员会联络员)请假。凡通过书面、电话、网络等媒介接到活动通知,没有向组织者请假者视为同意参加活动。
第三条 凡同意参加活动,但届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要提前向活动组织者请假。凡口头或书面同意参加青联活动,但届时未请假缺席累计达三次者,由省青联秘书处负责给予提示。如再有两次此类情况,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省青联委员资格。
第四条 凡长期不与青联组织联系,连续六个月不参加青联或界别委员会组织的任何活动者,由省青联秘书处负责给予提示。如再连续六个月仍不参加省青联组织的任何活动,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省青联委员资格(长期外出学习、工作并向省青联秘书处说明情况者例外)。
第五条 担任常委、副主席的委员,如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常委、副主席职务将自动卸免。
第六条 参加青联活动的情况由省青联秘书处负责登记备案(各界别委员会秘书长协助),对于自动放弃省青联委员资格者经省青联常委会确认后,由省青联秘书处通知本人及其单位。
第七条 本规定经省青联常委会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山东省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责任编辑:孙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