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惠光:精兵简政 合理配置行政监管力量

2014-03-09 15:26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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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我们认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需要坚持法治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特别要尊重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

  大众网讯 2014年3月9日下午3时,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多名政协委员作大会发言。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天津市政协副主席田惠光代表民革中央,作了题为《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发言。

  田惠光:

  近期,民革中央围绕行政体制改革等问题开展调研,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大家一致认为,此次改革力度很大,成效显著,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改革未能实现机构人员与审批项目的同步精简,行政审批权下放多取消少,有的审批权下放后下级行政部门既无人员编制也无专业审批能力,而且以项目扶持、产业规划等面目出现的“法外审批”数量并未减少;同时行政权频繁介入知识产权、企业破产等平等民商事权利主体之间纠纷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我们认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需要坚持法治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特别要尊重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

  由此,我们建议:

  一、精兵简政,合理配置行政监管力量。深化行政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要按照“事由法定、权由法限”的原则精简行政机构,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宽准入严监管”转变,引导富余管理人员分流至基层监管部门,特别是要充实到亟需加强的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和质量监控部门。建议实行向重点污染企业和产品质量问题多的厂家派驻专门监督员制度。

  二、继续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根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加快现有审批项目的废除、撤销和下放进程;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改革、改进审批条件、时限、程序、方式;除食品、药品等涉及公民身体健康、安全事项外,可实行“行政审批默认制”,即对符合审批条件、程序的事项,到期不批复即视为同意。同时,探索建立中国特色行政机关法人制度,争取实现一个行政单位只有一个公章对外,从源头避免行政机关内部程序外部化。

  三、规范“法外审批”行为,弥补监管漏洞。遵循立法顶层设计原则,严格规范政府制定产业(行业)规划等“法外审批”事项,规范政府评奖评优、命名挂牌等直接干预市场的行政活动。建立常态化的漏洞修补、政策解释等制度性措施,不断健全已有的控权制度,全面规范、消除“法外审批”行为。运用公共财政绩效审计的方式,丰富审计控制事项,弥补“法外审批”行为的监管漏洞。

  四、厘清司法权和行政权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界限。行政机关应逐步退出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之争,政府公权力部门不应该为了支持纠纷一方的私权行使执法权,而应当引导权利人到审判机关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同时,要改革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多头管理格局,建立综合的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授予监管、调查和处罚权。此外,还要降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处罚的门槛,将有限的政府资源集中于公权力必须介入的领域,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以及应对外国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对中国企业实施的贸易壁垒。

  五、健全企业破产制度。由于有些地方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为了保GDP,企业破产制度实施不畅,一些企业长期资不抵债却“死”不掉,这可能是导致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主要原因之一;有的为了逃废银行债务,本不应该破产的企业,却被行政权强行推动破产。鉴于《企业破产法》并未提及行政权如何介入破产问题,建议国务院颁布专门的行政规章,明确规范行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在企业破产重组中的介入行为。同时,要做实《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大力培育和发展专业化的破产事务管理人才和市场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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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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