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在山东考察
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汇聚全面深化改革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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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改的安排,2017年将进行行政长官的选举工作。为此,2013年12月,特区政府正式展开为期5个月的咨询,希望多听香港广大市民对普选特首的意见和建议。
2014年3月9日下午3时,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多名政协委员作大会发言。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律师会原会长刘汉铨作了题为《凝聚广泛共识依法实现香港特首普选》的发言。
刘汉铨: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改的安排,2017年将进行行政长官的选举工作。为此,2013年12月,特区政府正式展开为期5个月的咨询,希望多听香港广大市民对普选特首的意见和建议。
一段时间以来,特区政府兼听各方意见,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咨询。但也有一些别有用心之人连抛谬论,把香港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炒得满城风雨。虽然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和原主任乔晓阳对如何依法普选行政长官作了详细的阐述,但仍有一些人提出歪曲基本法的理论,让许多香港同胞包括资深的法律界人士摸不着头脑。还有一些外国势力也插手政改,使普选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基本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符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个规定的第一个要点是提名委员会要“有广泛代表性”,为此基本法附件一规定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和政界人士组成。提名委员会是一个机构,行政长官提名权属于这机构,这是机构提名而并不是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第二个要点是“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为此应符合三项要求:一是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的提名权;二是符合法定资格的人都可以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提名;三是提名结果必须反映提名委员会的集体意见。这样的规定一清二楚。
近期有人提出了所谓三轨制提名方案,即除提名委员会以外,还要求允许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是不符合基本法的,是断章取义、误导市民的错误主张。甚至已有人士提出“占领中环”,即是违法占领香港的金融、经济中心。占领中环是极端的和非法的行动,其目的是要求普选特首能符合所谓“国际标准”而不是基本法的规定,可说是本末倒置。众所周知,香港特区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而不是一个国家或独立的政治实体。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不仅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而且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如果行政长官与中央对抗则不可能对中央政府负责。
当我们客观分析,可以见到现时引发大量争议的议题,都因有关建议并不是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范围内,不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这些建议实际上是在基本法之外另搞一套。我们坚决反对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之外另搞一套,坚决反对漠视“一国”原则、漠视中央宪制地位的错误主张。
成功的特首普选咨询有赖广大市民正确理解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的条文、法理依据,并凝聚广泛共识,否则很多违反基本法的言论、似是而非的歪理将会误导市民,将合法的普选引向歧途。我祈望和呼吁,爱国爱港人士、特区官员、主管香港事务的中央官员都要锲而不舍地加大力度,使广大港人听到正确言论和道理,明白中央对2017年行政长官实行普选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普选办法必须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行政长官必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
3月4日下午,张德江委员长在与香港、澳门特区全国政协委员共商国是的座谈中,再一次明确阐述了中央的方针。我们应该深切地体会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广大市民的充分信任,倡导香港社会遵法、讲法、守法的清风正气,维护香港依法普选、理性务实的良好法治环境。在余下的咨询期内我们需鼓励市民更加踊跃提出以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基础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2017年成功实行普选特首,巩固“一国两制”和香港的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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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