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在山东考察
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汇聚全面深化改革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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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四个“决不允许”的要求,即: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这四个“决不允许”,无一不折射出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抱怨与不满。就民商事诉讼而言,这些抱怨与不满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诉讼贵”。
大众网讯 2014年3月9日下午3时,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多名政协委员作大会发言。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北京市副主委汤维建作了题为《坚持司法为民努力破解“诉讼贵”》的发言。
汤维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四个“决不允许”的要求,即: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这四个“决不允许”,无一不折射出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抱怨与不满。就民商事诉讼而言,这些抱怨与不满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诉讼贵”。
“诉讼贵”就是人民群众为了诉讼而投入的费用太高,诉讼往往得不敷出。人民群众打官司,不仅一审要交费,二审也要交费;不仅审判获得裁判结果要交费,而且执行兑现裁判内容也要交费;不仅要给法院交费,而且要给律师交费。诉讼中,还有额外的费用需要当事人开支,例如鉴定要交鉴定费、评估要交评估费、拍卖要交手续费、保全要交保全费、公告要交公告费等等。尤值关注的是,由于司法环境尚不够优化,人民群众打官司,不仅要依法缴纳各种显性的费用,同时还要花费各种隐形的费用。这些费用加在一起,对于诉讼标的额小的个人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即使对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法人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笔昂贵的开支。许多撤诉或和解、调解的案件,与其说是当事人理智选择或相互妥协的结果,不如说是因诉讼之贵而无奈的选择。其实,人民群众为了打官司,所付出的不仅仅是金钱成本,更有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乃至生命成本。还有许多案件,打了一年又一年,打了一轮又一轮,反复鉴定,反复再审,反复发回重审,一个案件最终当事人拿到手的有多达十多个裁判文书。当事人为此付出的诉讼成本之高、代价之大,是不难想见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到法院打官司,理应不致因经济上的考虑而望讼却步,更不该因为最终走上公堂而倾家荡产。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与司法均有较大完善的空间。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便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该法增加规定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规定了属于诉调对接的司法确认程序,规定了调解先行程序,增补了小额诉讼程序,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诉讼贵”的难题。但仅仅在诉讼程序上改良是不够的,我国还应当在相关制度上做出修改和完善,具体建议如下。
一、继续完善诉讼收费制度,制定独立的“诉讼收费法”。建议对行政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实行免费诉讼,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免费执行,大幅降低商事诉讼和经济诉讼的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着力消除司法审判中经济利益驱动因素。要深刻地认识到,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是他们根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国家应当完善各项法律和制度,降低诉讼成本,保障人民群众能够无障碍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诉权,达到其定纷止争、消解矛盾和实现权益的目的。
二、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的各项规定,使司法惠民、司法救助、司法援助等制度落到实处,不以诉讼标的额大小而选择性执法。诉讼费用缓交、减交与免交制度应当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我们还要大力完善包括法律援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使人们在遇到纠纷和损害时,能够便捷地“求助”并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的裨益。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市场,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和机构,规范和限制风险代理制度的适用,使我国的法律服务更加体现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公益色彩。此外,还要不断规范和完善为司法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制度,推进覆盖城乡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鉴定、评估、拍卖、咨询等专业技术组织和人才的层次和水平,并降低其收费标准,使他们诚信提供各类优质的司法服务。
我们要努力形成一个严密的诉权保障制度体系,切实使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能够打得起官司,使有理的当事人能够打得赢官司,使打赢官司的当事人能够实现其胜诉权益,最终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诉讼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初审编辑:刘宝才
责任编辑: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