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军科:未成年人应受到特殊保护、优先保护

2014-03-09 17:10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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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2.79亿未成年人,在普遍性发展权益中,安全和健康既是他们顺利成长的前提,也是影响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孩子代表着明天和希望。构筑未成年人的成长保护伞,家庭监护是第一道防线,社会关爱必不可少,政府救助则带有“托底”性质。随着社会的发展变革,我国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

  大众网讯 2014年3月9日下午3时,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多名政协委员作大会发言。全国政协委员、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全国青联主席贺军科代表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作了题为《突出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的发言。

  贺军科:

  我国现有2.79亿未成年人,在普遍性发展权益中,安全和健康既是他们顺利成长的前提,也是影响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孩子代表着明天和希望。构筑未成年人的成长保护伞,家庭监护是第一道防线,社会关爱必不可少,政府救助则带有“托底”性质。随着社会的发展变革,我国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一是监护环节出现空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间流动未成年人中处于缺管、失爱状况的数以百万计。二是非法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频发。拐卖、遗弃、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等恶性案件,冲击社会的道德底线,引发媒体和公众的强烈关注。三是监管力度不够,食品卫生、交通安全等公共事故屡屡发生,非法雇用童工现象在个别地方依然存在。四是对孤残、流浪儿童等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还没有实现全覆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距。

  上述问题的发生,固然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等因素相关,但健全的法治是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的基础。作为《联合国儿童公约》缔约国,多年以来,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初步构建起法律保护的框架;省、市两级普遍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政府职能部门也积极促进未成年人福利事业发展。从目前存在的问题看,首先是监护制度不完备,当法定监护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国家救助不能及时跟上,也极少出现监护权强制变更的案例。其次是法律体系需要完善,有的不能涵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新情况,案子发生了处理却于法无据;有的偏于原则性描述,责任主体和罚则不清晰,实施起来弹性大。三是综合治理尚未形成合力,法律法规的落实不到位,一些领域存在重打击、轻预防的情况。

  参考各国通行的做法,在立法司法和政策制定中,未成年人应受到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在此,我代表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立法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统筹协调,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对尚未涉及或现存争议较大的问题,及时增补新的条文或作出修订;对规定不够具体的条款,制定补充性规定或司法解释,并明确相应的罚则。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程度的保护,变“软法”为“硬法”,编织起更加严密的法律保护之网。

  二是加快完善国家监护和救助体系。明确政府在未成年人救助方面的主体责任,在更大范围内推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等试点经验。建立未成年人社区保护网络,明确强制报告制度,完善临时监护程序,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料,确保他们得到有效监护和及时救助。

  三是加强监管治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级未保协调机构的作用,健全成员单位信息共享、协调联动、个案转接等工作机制。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食品药品、交通、公共设施等强制性安全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对违规违法者要罚得让他们心痛。继续开展各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网络和文化环境。

  四是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要大力推广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强化家庭的监护和教育职责。与此同时,依托学校、社区,动员社会爱心人士开展志愿结对,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关爱帮扶。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培育和壮大相关民间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化的自护、心理、法律、社区矫正等服务。强化媒体职责,积极惩恶扬善,动员全社会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安全健康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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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刘宝才

责任编辑: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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