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富强

2014-11-28 14:3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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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特点

    《条例》从酝酿起草到颁布实施,经历了三年多的时间,期间反复论证修改和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十分不易。《条例》共6章48条,从征收决定、补偿、征收评估、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了规范和调整。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指导思想明确,“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贯穿全篇。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2007年公布施行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但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的不仅是政府,也涉及房屋被征收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并且征收活动历时长、范围广、法律关系复杂。因此,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征收行为、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规范,统筹兼顾,在保证公共利益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从而确保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创造良好条件,是《条例》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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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洪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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