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向足协申诉!质疑仲裁合法性及恒大刘健(全文)

2014-08-14 17:52:00来源:新浪体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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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青岛中能集团高层及俱乐部副董事长于涛、俱乐部总经理纪玉杰等人员前往北京,就刘健合同纠纷一事相关问题与中国足协领导进行了情况汇报。中能反面认为,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与队员刘健工作合同纠纷案件已经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与队员刘健的工作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

  4月16日,青岛中能集团高层及俱乐部副董事长于涛、俱乐部总经理纪玉杰等人员前往北京,就刘健合同纠纷一事相关问题与中国足协领导进行了情况汇报。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首先对刘健合同纠纷给青岛足球和中国足球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表示尊重仲裁。但中能方面认为:刘健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存在太多不规范、随意性、主观臆断,严重违反行业规定、保密义务等,俱乐部没有正常的维权途径。

  中能反面认为,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与队员刘健工作合同纠纷案件已经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与队员刘健的工作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在尊重仲裁裁决的前提下,就仲裁程序、裁决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

  青岛中能向中国足协所反映问题的全文记录如下(以下仅代表中能俱乐部观点,新浪网对此不持立场):

  一、关于合同是否存在问题。

  1.关于中能与刘健签订的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的合同,参照中国足协格式合同有关“合同延续至赛季结束”条款,以及中国足协有关通知对赛季开始的认定,刘健与中能俱乐部的劳动关系应延续至2014赛季结束,而且中能已经按照该合同连续两年向刘健超额支付了工资,刘健本人也用大写签字确认了该日期。

  2.关于2013年10月28日双方所签的合同,虽经鉴定第一页与后四页签名相比,第一页疑似摹仿,但鉴定结果认为合同后四页双方共同签署的签名是真实性,说明双方在2013年10月28日的确签署过合同,即便因首页有瑕疵,不能对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进行确认,但按照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到期的日期应不早于2014赛季结束。

  3.俱乐部工作人员、职业队队员、教练均能作为旁证证明合同存在,而且刘健曾多次通过短信、电话或当面与领队及俱乐部副董事长于涛进行交流,对合同从未予以否认,并多次表示要补偿俱乐部或买断合同。

  4.刘健曾多次对队友、教练、公司领导表示绝不离队,要带领球队保级,即便降级也要带领大家打回来,而且曾对媒体表示,打中甲还拿这样的高薪有点不好意思。

  5.俱乐部曾多次向恒大等其他中超、中甲俱乐部发函,强调刘健有合同在身,相关各方均未予以正面回复或否认,视同默认。

  二、关于合同伪造的可能性问题。

  1.如果中能伪造合同,完全没有必要将工资额定的如此之高,相对于原有合同,刘健的工资涨幅达165%。

  2.如果中能伪造合同,怎么可能如此坚决的一再要求鉴定合同真实性,而且也不可能单独伪造第一页。

  3.若伪造合同,最大受益者是刘健,其本人可进可退,而且事实证明刘健利用俱乐部之间的互相抬价试图享受高工资和巨额签字费。

  4.刘健在中能降级当夜就坚决提出转会,说明其早有准备而且有充分的把握。

  5.与刘健合同的每一页,都有我俱乐部员工谭旭的签名,我俱乐部不存在伪造和找人代为摹写的动机,即便摹写也不可能连谭旭的一起摹写。

  6.鉴于合同流转多人之手,特别是刘健曾拿回家近三天,足协仲裁委在未严格收件的情况下该合同在其处存放达九天,因此相关各方均有作案的时间和可能。

  7.司法鉴定书仅说合同首页刘健签名系摹写,并未说明系谁人摹写,专家认为不排除刘健本人故意为之。

  三、关于仲裁程序违法的问题。

  1.既然已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为何不彻底引入调查程序以彻底查清究竟何人造假?

  2.如此重要案件,对仲裁员的选择为何不采取相应选定措施?此举剥夺了我们的选择权。

  3.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样本的选定是如何确定的,是否科学合理?我们一无所知,单方剥夺了我们的知情权。

  4.如此重要的案件和文件,仲裁委在接收合同原件时为何不采取严谨的措施?出现问题谁负责?

  5.司法鉴定明确要求技术人员排除外部干扰,为何不让刘健现场书写样本,而是将其仲裁申请等单方法律文书作为样本,是否会影响技术人员的主观判断?

  6.中能俱乐部在4月10日递交了补充鉴定申请,按照中国足协仲裁规则,仲裁理应中止,为何不中止?

  四、关于裁定书严重错误问题。

  1.合同文本是否来自同样纸张、同样打印机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2.虽然经鉴定,合同第一页存在问题,但裁定书对合同后四页的真实性却予以充分的认可。

  3.法律适用方面前后不一致。

  4.对中能俱乐部的反仲裁申请未予裁定。

  5.裁定书没有仲裁员的签名。

  6.裁定书的唯一依据是司法鉴定结果,为何不严格按照鉴定结果表述?

  7.合同期限应以与刘健签订的第二份合同为准,何来不承认第一份合同期限的说法?

  8.恒大俱乐部不但与此案直接关联,而且恒大俱乐部工作人员陪同刘健来足协参与此案。

  9.即便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也应是自2014年1月1日起终止,而不是裁定书所说的2013年12月31日。

  五、关于保密纪律和舆论干扰问题。

  1.既然仲裁庭有保密纪律,为何庭审信息一再泄露?媒体如何得知鉴定结果?

  2.为何刘健和恒大总是提前知晓仲裁结果?刘健、刘永灼、里皮在裁决前均曾表示刘健即将获得自由身的消息。

  3.自4月4日以来,个别媒体连续发布不利于我俱乐部、不利于问题解决的片面、失实报道,从新闻立场、事实依据、发布渠道、发布频率、时间节奏等方面分析并借助专业舆情综合分析,人为操纵痕迹明显,谁在主使?

  六、关于我俱乐部的态度和刘健及恒大的做法。

  1.我方对刘健一直是进行保护,并对其行为采取克制与忍让的态度。刘健年年以比赛和转会相要挟要求加薪,俱乐部从维护球队稳定角度出发不得不满足其条件;无论2012版合同还是2013版合同,目的都是为了给其加薪、满足其要求。刘健来俱乐部17年,俱乐部对其悉心培养,使其逐步成长为核心、队长、旗帜和国家队队员;从保护刘健的角度出发为其代缴200多万元税款。俱乐部对刘健可谓仁至义尽,而刘健呢?在球队危难之际,一方面承诺坚决留队,一方面四下联系球队,严重动摇军心,背信弃义,在球队最需要的时候离开,不但否认签订的合同,而且说俱乐部是故意设置陷阱,甚至要求纪委会对培养他17年的母队进行处罚,头一天还承诺归队,第二天就出尔反尔来中国足协提出仲裁;公布阴阳合同,严重违背行业道德,使俱乐部退无可退。从上述对比不难看出,俱乐部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和弱势群体,刘健背后不但有强势的恒大,而且其在做人、做事方面都值得商榷。

  2.俱乐部先后多次向恒大发函告知刘健有合同在身的情况,恒大置若罔闻、一意孤行,不断推动事情升级,在争议未决情况下让刘健随队训练,是对青岛中能俱乐部的极大不尊重。

  3月7日会议,确定了在鉴定结果不公布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的精神,是谁违背承诺泄露了这样一个值得推敲的鉴定结果并公布于众?恒大提出2000万打包刘健和邹正的方案有多少和解的诚意?简直是明抢和羞辱!推开来讲,恒大这种运作队员的方式真的是一种为中国足球长远、健康发展考虑的方式吗?对中国足球球员市场流通有什么好处?长此以往谁还有心思培养年轻球员?其哄抬物价、扰乱军心,破坏的不仅仅是其他俱乐部,更是整个中国足球的健康发展。时至今日,受伤害最大的是我们,不单单是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在品牌信誉和企业发展上也损失巨大,刘健呢?继续享受他的高薪,恒大继续肆无忌惮,绑架足协、绑架舆论、绑架民意,屡屡为足协“代言”,置中国足协权威和其他俱乐部权益于何处?

  3.中能的抗争不仅仅是为自身利益考虑,更是为推动中国足球的行业自律和法制建设。中国足球目前的法规非常不健全,而且跟不上时代的发展,通过这件事中能俱乐部应该反思,在大俱乐部的强夺和球员的要挟面前,究竟谁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俱乐部维权的途径在哪里?中能集团创业近30年、投资足球整10年,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精耕细作位列全国前茅,慈善事业、公益事业投入无数,即便在降级之后还采取方方面面措施力争重返中超,中能伤害过谁?中能错在哪里?中能有何必要为了一个球员的合同自毁长城?中能无非作为一介布衣向借助这个平台做点事情。如果能通过这件事情在这届足协领导任内推动中国足球的进步,那对中能而言也是一种莫大的希望,作为探路者,即使中能牺牲掉什么东西也在所不惜,只要最后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

  不管怎样,这件事给中国足协领导的工作和中国足球的形象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对此中能深表歉意,衷心希望足协领导明查真相、主持公道,协调各方相互尊重、依法合规的妥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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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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